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市监静处〔2020〕062020000740号 |
案件名称 | 关于上海睿齿工贸有限公司涉嫌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案 |
违法行为类型 |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未依照规定整改、停止生产、报告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上海睿齿工贸有限公司 |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31010607482941XM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贾永青 |
主要违法事实 |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可能影响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规定,构成了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而未整改的行为。 |
处罚种类和方式 | 罚款(10000元) |
行政处罚依据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责令立即改正,罚款人民币一万元。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 | 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 | 2020年10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