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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市纺织原料有限公司、上海安口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0-09-23 23:03:20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记者 徐远官) 9月21日,上海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江海关关于上海市纺织原料有限公司、上海安口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浦江关缉违字〔2020〕00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江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浦江关缉违字〔2020〕0063号

当事人:上海市纺织原料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长寿路652号

法定代表人:张皑

海关编码:3109966632

当事人:上海安口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地 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崮山路648号7幢161室

法定代表人:沈煜

海关编码:3122280252

2017年9月11日,上海市纺织原料有限公司委托上海安口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一般贸易项下冷轧合金钢(卷钢)18840千克,申报总价FOB38998.80美元,申报商品编号7226920000,关税税率3%,报关单号220120171000337515。经查,上述货物实际为取向性硅电钢冷轧卷板,实际商品编号应为7226110000,关税税率3%,反倾销税税率37.3%。

经核定,上述货物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114553.26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确认书、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认定书、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聊天记录、营业执照、情况说明、查问笔录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上海市纺织原料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5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上海安口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4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被扣押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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