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9月9日,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市监处罚〔2020〕1180号),涉及南宁市梁兴林便利店。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市监处罚〔2020〕1180号)
当事人:南宁市梁兴林便利店(经营者梁兴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50111600105942
住所:南宁市西乡塘区科园西七路荷塘月色2号楼D单元101商铺
经营者:梁兴林
身份证号码:452*******
联系电话: 152********
联系地址:南宁市西乡塘区科园西七路荷塘月色2号楼D单元101商铺
2020年5月14日,南宁市西乡塘区烟草专卖局在位于南宁市高新区科园西七路荷塘月色2号楼D单元101的商铺检查发现,你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将该案移送我局调查处理。2020年6月4日,我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于2013年05月27日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注册成立了南宁市梁兴林便利店,在未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周边市场购入真龙(凌云)0.2条、真龙(轩云)0.2条、真龙(祥云)0.3条、双喜(软经典)0.1条、合计4个品种共0.8条,放于店内进行销售,直至2020年5月14日被南宁市西乡塘区烟草专卖局查获,上述购进的烟草未能销售出去,你未索取也无法提供购进上述烟草制品的相关凭证。根据南宁市西乡塘区烟草专卖局对上述烟草制品进行价格认定以及你的陈述,上述被查获烟草制品违法经营总额为111.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你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你的经营主体情况。
2、南宁市西乡塘区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西烟移[2020]第072号)1份,证明了案件来源。
3、对你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据提取单》2张,证明了你经营情况。
4、对你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你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详细违法事实以及违法经营额等事实
我局于2020年8月26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南市监处罚告〔2020〕6029号),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你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你立即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对你作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33.30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你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书面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1日
送达回证
送达地点 | 南宁市高新区科园西七路荷塘月色2号楼D单元101的商铺 | 送达方式 | 直接送达 | |
收件人 | (签名或者盖章) 年 日 月 | 见证人 |
(签名或者盖章) 年 日 月 | |
送达人 | (签名或者盖章) 年 日 月 | |||
备注 |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