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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服务未按规定明码标价 南宁一家美容店被行政处罚

2020-09-11 22:16:32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9月9日,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市监处罚〔2020〕1181号),涉及南宁市黛韵诗美容店。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市监处罚〔2020〕1181号)

当事人:南宁市黛韵诗美容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50100MA5NEHYA8L

经营场所:南宁市地铁1号线火车站地铁站物业区C05a号商铺                    

经营者:徐桦彬(身份证号:450*********)

经营范围:美容服务、美甲服务(以上两项具体项目以审批部门批准的为准)。化妆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0年7月8日,我局接到举报(编号:1450110002020070815581013)称:举报人于2020年7月7日在地铁口一位阿叔给了他一张劵去换一瓶洗面奶用,并将他带到“V尚皮肤管理中心”,店里给他做了皮肤检查,在其皮肤上抹了一些东西,然后其脸上满脸黑黑的,说有毒素,现场消浓需98元。其意识被骗后想走,店里不让走,要其支付钱才给走。其为了赶火车不得不付钱把黑脸消除。店里还想让其升级298元的全脸套餐。经核查,举报人举报的“V尚皮肤管理中心”实为:南宁市黛韵诗美容店。当事人确认举报人确实在其店里消费了“98元”。当事人的经营场所里没有当事人提供该举报人消费项目的收费标准公示,也没有举报人举报的“298元”全脸套餐的收费标准公示。当事人开展美容服务没有明码标价,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立案调查。2020年7月22日,我局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立案调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询问了相关当事人。

本案中,无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09月30日成立并在南宁市地铁1号线火车站地铁站物业区C05a号商铺提供美容服务。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制作有价目表,对办理基础月卡;基础疗程卡;深层护理疗程卡;修复产品价格和E光护理价等价格进行标注,没有对其提供的面部清洁、消浓和去角质等服务的价格进行明码标价。当事人也没有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服务内容、等级或规格、服务价格等。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两份。2.我局检查人员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进行询问并制作的笔录两份。3.当事人提供的委托书、经营者身份证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4.当事人提供的《价格表》。5、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图片。

2020年9月2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南市监处告〔2020〕100017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综上所述,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没有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服务内容、等级或规格、服务价格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十六条 “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或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服务内容、等级或规格、服务价格等。”的规定,构成了提供服务未按规定明码标价。

本案中,当事人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应予以适当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责令改正。

2、处予1500元的罚款,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园湖北路支行(户名:南宁市财政局,账号:4500160435305050399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宁市铁路运输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09月0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五份,一份送达,三份归档,一份入案卷。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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