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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淄博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对临淄区英才中学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0-09-10 23:21:55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记者 徐远官) 9月10日,山东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对临淄区英才中学行政处罚决定书。

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淄市监罚纤字〔2020〕6-3号

当事人:临淄区英才中学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70300MJE1153719                       

住  所( 住  址 ):淄博市临淄区管仲路27号                                 

法定代表人:张会芝

你单位2019年、2020年从临淄区闻韶明珺制衣店采购并发放给学生使用的学生服无产品标识且未按规定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学生服进行检验。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1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复印件1份、委托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现场笔录1份、调查笔录2份、《关于我校2019年-2020年学生服采购发放情况说明》1份、《英才中学2019年校服购销合同》复印件1份、临淄区闻韶明珺制衣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检验报告(样品名称涤盖棉汗布、面料)复印件各1份等。

你单位以上行为已违反了《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委托送检的违法行为。

根据《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2、罚款伍仟元(5000.00)整。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张店西城支行,地址:淄博市张店区义乌商城街45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淄博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8月20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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