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记者 陈娟女) 据杭州海关网站2020年8月24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嘉兴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杭嘉关缉违字[2020]7号),海宁八方布业有限公司进口货物商品编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规。
2018年11月12日,当事人海宁八方布业有限公司在220120181018498508号报关单项下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镭射机1台,申报商品编号8456110090,申报总价185000欧元(折合人民币1480333元)。经查明,上述镭射机实际商品编号为8451800090。经查,商品编号8456110090对应的进口关税税率为0,商品编号8451800090对应的进口关税税率为8%。经海关计核,上述货物价值185.456118万元,漏缴税款13.73749万元。当事人上述行为已经构成进口货物商品编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规。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发票、合同、产品情况说明、归类认定书、税款核定证明书、查问笔录、情况说明、营业执照等证据证明。
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出,当事人进口货物商品编号申报不实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所列之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嘉兴海关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7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