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南宁高新区遇见烟酒经营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50100MA5P63BD65
住所(住址):广西陆川*********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谢远筹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5*********
联系电话:18*********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南宁市西乡塘区*********
2020年5月15日,我局收到南宁市西乡塘区烟草专卖局的案件移送函(西烟移[2020]第063号)。函称:该局于2020年5月9日在南宁市西乡塘区罗文大道6号金科观天下A区9号楼一层109号铺面检查时,查获当事人非法经营的卷烟18.7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将该案移送我局调查处理。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0年4月30日在南宁市西乡塘区罗文大道6号金科观天下A区9号楼一层109号开设“南宁高新区遇见烟酒经营店”从事经营活动。2020年5月,当事人在未获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其他人处购进双喜、真龙等品牌卷烟放在店内销售。2020年5月9日,南宁市西乡塘区烟草专卖局在当事人经营的上述经营店查获正在销售的真龙(起源)、玉溪(高配版)、真龙(状元)、双喜(硬金五叶神)、玉溪(软)、真龙(珍品)、红塔山(硬经典100)、真龙(甲天下)、贵烟(新贵)、双喜(硬经典)、真龙(凌云)、真龙(祥云)、真龙(致青春)、双喜(硬经典1906)、真龙(轩云)、黄鹤楼(硬金砂)等16个品种卷烟共计18.7条。经南宁市西乡塘区烟草专卖局认定,上述卷烟核价货值为2789.53元。2020年5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上述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有卷烟销售,也未发现经营卷烟的经营台账及凭证。2020年6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授权委托人当事人父亲谢景茂进行询问调查时,查明该烟酒经营店实际控制人是当事人父亲谢景茂在经营,烟酒经营店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当事人父亲谢景茂称其销售的卷烟利润无法计算,除了被查处这批卷烟外,从开办烟酒经营店以来未进销过卷烟,同时对我局执法人员对其经营烟酒经营店现场检查记录和南宁市西乡塘区烟草专卖局对当事人经营地址查获的18.7条卷烟,及认定卷烟货值金额为2789.53元的结果无异议。由于当事人未建立卷烟进销台账记录,无法查清当事人进销卷烟的数量,故无法清楚核实当事人无证经营卷烟的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2020年5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烟酒经营店进行检查,制作现场笔录1份,现场拍摄的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现场情况;
2、2020年6月15日对当事人父亲谢景茂进行询问,获取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无证经营卷烟的事实;
3、当事人提供的自诉材料1份,证明当事人无证经营卷烟的实际情况;
4、南宁市西乡塘区烟草专卖局于2020年5月15日向我局送达案件移送函1份,证明当事人无证经营卷烟零售的事实及被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暂扣的18.7条卷烟及货值为2789.53元的基本情况;
5、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符合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
6、当事人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委托其父亲来接受询问调查的事实;
7、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委托人符合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
8、谢景茂结婚证复印件1份,证明谢景茂与罗小平婚姻关系;
9、罗小平和谢远筹居民户口薄复印件2份,证明户主与当事人的母子关系。以上证据由当事人签名确认,并经调查属实。
我局已于2020年8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南市监处罚告[2020]第60026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未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卷烟零售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规定,属于无证经营卷烟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973.33元罚款,上缴国库。
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行南宁市长湖支行(帐户:南宁市财政局,帐号:010101040003836)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 月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