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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海关关于金华市燕翔进出口有限公司出口侵犯耐克钩图形等商标权帽子的行政处罚

2020-08-17 23:34:01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记者 徐远官)  8月17日,杭州海关官网发布舟山海关关于金华市燕翔进出口有限公司出口侵犯耐克钩图形等商标权帽子的行政处罚(杭舟关知字【2020】0004号)。

当事人名称:金华市燕翔进出口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MA2E8DF75C

法定代表人:严俊阳

住址/地址: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法华北街389号无水港办公大楼103

当事人委托金华市长昇报关代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日向金华海关申报,从舟山海关出口非医用化纤帽子等货物,报关单号292020200000071457,海关经查验,有5990顶帽子标有“耐克钩图形”商标,有2590顶帽子标有“ADIDAS三叶草(图形)商标。货物价值人民币85800元。克钩图形商标权利人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认为上述货物侵犯了其商标权、ADIDAS三叶草(图形)商标权利人阿迪达斯有限公司认为上述货物侵犯了其商标权。并于规定期限内向海关提出了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我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出口的帽子上使用的耐克钩图形商标,与商标权人注册的耐克钩图形商标相同,出口的帽子上使用的ADIDAS三叶草(图形)商标,与商标权人注册的ADIDAS三叶草(图形)商标相同。事先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报关单》(编号:29202020000007145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代理查验委托书、权利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申请书、企业资质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查问笔录、涉案货物图片、商业发票及随附交易资料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关决定没收上述侵权货物,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捌佰柒拾元整。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舟山海关

2020年8月10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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