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6月29日,安徽省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淮市监处字[2020]68号)。
当事人: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福乐苑老年公寓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法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52340400MJA8……
住所: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国庆东路与水厂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刘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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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福乐苑老年公寓食堂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在该食堂操作间灶台上摆放一瓶(5L)福临门一级大豆油(已使用三分之二),检查过程中操作人员王某使用了该瓶大豆油炒菜,经执法人员查看发现该瓶大豆油生产日期为2018/08/25,保质期为18个月,已超过保质期近2个月。执法人员现场对超过保质期的食用油依法实施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要求食堂人员停止操作,使用该过期食用油所炒制菜品不得供给老人食用。食堂工作人员于检查现场将使用该过期食用油所炒制菜品当场作销毁处理。同时执法人员对食堂其他库存食品原料进行了彻底检查,未发现同批次过期食用油和过期食材。同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上述行为,报经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12月23日从淮南福臻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购进的一批福临门一级大豆油共120瓶,规格为4瓶/箱,净含量:5L/瓶,生产日期为2019年11月8日的共116瓶,生产日期为2018/08/25的共4瓶,保质期为18个月,购进价格均为35元/瓶。2020年春节前,当事人使用了3瓶生产日期为2018/08/25的该大豆油,2020年2月25日起,剩余一瓶上述福临门一级大豆油过期后至案发,由于当事人仓库管理员工作粗心,没有及时进行清理。2020年4月16日当事人使用上述1瓶过期福临门一级大豆油制作菜品芹菜炒香干时被本局执法人员监督检查时查到,当事人计划作为午餐(标准为三菜一汤,价格为8元/人)中的一个菜品,供给当事人老年公寓内居住的58名老人食用。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无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4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案件来源登记表一份,立案审批表一份,说明本案件来源。
证据二、2020年4月16日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主要证明客观记录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及已炒制的“香干芹菜”菜品于检查现场进行了销毁处理的情况。
证据三、经当事人确认的,由执法人员于2020年4月16日拍摄的在该公司食堂现场检查照片7张,内容为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过期油进行食品加工的事实,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涉案食品原料情况。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质和身份证明。
证据五、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事实的供述;
证据六、当事人食堂食用油进货清单,证明上述涉案食品原料来源及价格。
证据七、《淮南市市场局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淮市监经强字〔2020〕1号)、《淮南市市场局监督管理局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淮市监经延强字〔2020〕1号)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将涉案食品原料扣押。
证据八、由执法人员于2020年4月16日拍摄的在当事人食堂现场检查照片4张,内容为对公寓食堂其他库存食品原料进行彻底检查,未发现同批次过期食用油和过期食材。证明被查扣的一瓶过期大豆油确系工作人员疏忽而非故意。
证据九、当事人提供的福乐苑老年公寓用餐老人名单一份、说明一份;证明我局检查当日当事人用餐人员数量及用餐标准。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本局于2020年6月1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淮市监经听告字[2020]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收到该告知书的三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案调查期间,当事人能够认识到使用过期食品原料问题的严重性,积极配合调查取证,迅速整改。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货值金额较小,无违法所得,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符合《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37】条“《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处罚,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一下的罚款。(二)涉案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四千元以下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对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37】《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行政处罚,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一)涉案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四千元以下的;”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已经整改,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福临门一级大豆油1瓶;
二、罚款人民币50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采取以下措施:(1)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