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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普惠被投诉存借贷搭售行为

2020-04-09 16:54:49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张慕晨) 近日,中国质量新闻网黑牛投诉平台收到一条投诉,投诉人孙先生称,深圳平安普惠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平安普惠)“保单宝”贷款项目,在未明确向客户解释清楚收费项目的情况下,捆绑收取月保险费和高额月服务费,存在欺瞒客户借贷搭售行为。

孙先生称,2018年7月13日,深圳平安普惠业务员王某以低息、操作简便为由向其和爱人推荐了“保单宝”贷款。王某介绍,该贷款项目是为平安保险老客户提供的优惠小额贷款服务,除了收取利息,没有其它费用,并且可以提前还款不收取额外费用。在王某指导下,孙先生及其爱人通过“平安金管家APP”操作,分别完成了两笔贷款30万(借款利率8.2004%,月费率0.72%),29.6万(借款利率8.2004%,月费率0.83%),两笔贷款均分为36期还款。

按照借款合同,孙先生及其爱人均按约履行还款8期时,孙先生发现利息过高,远超约定的借款利率。经在“平安金管家APP”查询,孙先生在《付款金额确认书》看到,其每月除了支付本息,还支付了每月管理费1440元,及每月保险费720元,爱人贷款与其情况相同。对于管理费、保险费的收取,孙先生及其爱人表示毫不知情,也未在该《付款金额确认书》签字。

孙先生表示,在办理该贷款期间,深圳平安普惠方面及业务员王某均未明确告知该贷款除利息以外,还要每月支付月服务费、月保险费。另外,因王某表示贷款只有利息一项费用,所以孙先生以为放款页面显示的月费率即是月息,与借款利率(年)为同一利息。

对此,深圳平安普惠工作人员回复,业务员王某称当时已告知孙先生费用收取情况。该人员解释,借款利率(年)、月服务费、月保险费构成该款项的综合利息;放款页面显示的月费率包含月服务费、月保险费;而月保险费为保证保险费用。对于月服务费概念,该人员表示自己不专业,解释不清楚。

黑牛投诉以平安保险老客户的身份向平安普惠业务员李某咨询,李某表示,“保单宝”贷款根据老客户个人征信情况评估收取还款利率,利率高低不等。在追问下,该业务员说明还款利率实为综合利率,包括利息、服务费、增信费(担保费/产险),该业务员称,“因为是同事朋友,说明了,一般不会说太多的,否则客户会认为收取各种费用,嫌利息高。”

孙先生认为,深圳平安普惠月费率与保险费、管理费概念混淆,放款页面借款利率、月费率定义不清,更没有提前向借贷人说明月费率实为月服务费、月保险费,且其签订的合同是格式条款,深圳平安普惠没有履行属明确告知义务。

根据《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黑牛投诉向金融贷款方面李律师咨询,李律师表示,孙先生借款所产生的管理费和保险费均不属于银行的收费范围。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要求孙先生接受其他金融服务而收取费用,属于以贷收费行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强制捆绑保险产品,属于借贷搭售行为。以贷收费和借贷搭售行为都是国家明文禁止的行为。

此外,孙先生表示,其在查看贷款合同时还发现,多项合同签字存在问题,除“借款合同”页是本人签字,其余页面签字本人并不知情。对此,深圳平安普惠工作人员称,其余各项合同在“平安金管家APP”页面有提示,客户是可以看到的。黑牛投诉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的一份关于深圳平安普惠借款合同纠纷的裁判文书中看到,平安普惠称,贷款人通过“平安金管家APP”终端电子签名,电子合同或委托书在签名之前形成并提示阅读,一个电子签名对应数个提示阅读文件,签字之后即生效。

对此,李律师表示,电子合同成立的关键在于,合同签订的环节中,签字人是否对相关内容进行了相应的确认。经签字人认可相关内容并进行签字的电子合同方有效。

据企查查公开信息显示,深圳平安普惠诉讼信息达416条,案由多数为借款合同纠纷。在另一投诉平台关于平安普惠借贷的投诉更达5000余条。深圳平安普惠为我国小贷巨头平安普惠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惠普)旗下公司,而平安普惠是中国平安保险(集团)有限公司旗下成员,专注于服务小微型企业和个人的消费需求。

2019年10月30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份民事裁定书认定,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深圳平安普惠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通过设立关联公司的方式大量放贷,以达到获取不法利益的目的,其行为可能涉嫌经济犯罪。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驳回平安普惠 担保公司的起诉,将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19年11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督查室发布通告,点名批评了平安银行北京分行办理小微企业贷款借贷搭售、转嫁成本等违规行为。并约谈平安银行总行,责令其立查立改,举一反三,全面排查整治全行存在的问题。另外,北京银保监局按照相关规定,对平安银行北京分行有关违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采取相关监管措施,责成其严格落实整改要求,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国务院办公厅督查室曾指出,有关监管机构要加大监管力度,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贷款中附加不合理条件、变相抬升企业融资成本、对冲减费让利政策效果的行为,必须坚决整治查处、绝不姑息。国办督查室应对相关工作部署落实情况持续关注,加大督查力度,切实维护中央政令畅通,确保令行禁止。

(责任编辑:李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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