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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中院二审宣判21名被告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2019-12-27 23:38:48 央广网

央广网西安12月27日消息(记者雷恺)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今天(12月27日)对马某某等21人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二审宣判。以马某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等,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同案被告人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至一年不等刑罚。

西安中院经二审审理查明,2008年以来,马某某利用其担任西安市高陵区村党支部书记和主任的职务便利,笼络村委会干部,贿赂国家工作人员为其充当“保护伞”,纠集刑满释放人员充当打手,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实施了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采矿、诈骗、贪污、行贿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该犯罪组织把持农村基层政权,操控耿北村所有征地、租地建设项目,骗取租地补偿款,虚构建设项目贪污公款,组织人员非法挖砂,造成国家矿产资源严重破坏,垄断村域经济,称霸一方,给村民形成心理强制,严重危害当地经济、社会秩序。

据此,西安中院认为,马某某等21人已分别或共同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非法采矿罪、贪污罪、行贿罪;其中被告人刘某某、尤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莳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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