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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保价液晶屏损坏 快递公司按实际价值补偿

2017-10-26 21:49:51 中国消费网

中国消费者报福州讯(记者 张文章)液晶电视液晶屏在快递过程损坏,快递公司只同意按邮费3倍赔偿赔偿60元。经福建省周宁县消委会调解,快递公司最终同意按显示屏的实际价值,补偿消费者1680元。10月23日,福建省消委会公布这起典型案例,提醒消费者提高安全防范意识,降低快递消费风险。

今年8月19日,消费者陈女士在福建省宁德市周宁县兴业街酷乐OK厅旁边周宁县某快递公司往福州寄了一台海信43寸液晶电视型号。收货方收货发现箱体凹了,开箱后即发现屏幕碎了,因此没有签收。随即,陈女士要求快递公司赔偿破损的液晶屏。但快递公司称,当时消费者因没有保价,只能赔付邮费的3倍共计60元。因协商不成,陈女士投诉至周宁县消委会。

接到投诉后,周宁县消委会工作人员立即联系该快递公司的负责人。经了解,被投诉方快递公司对消费者反映的问题基本认可,但其认为,公司已在快递单上明确标明邮件丢失的赔偿标准,即保价快件丢失、毁损、短少,按照实际损失价值赔偿;未保价或未支付保价费快件丢失、毁损、短少的,赔偿限额为所付资费的3倍。周宁县消委会认为,快递公司只赔偿邮资3倍的做法对消费者显失公平,应该依照显示屏的实际价值予以赔付。经协调,快递公司一次性补偿显示屏价格1680元。

福建省消委会指出,按照《邮政法》规定,未保价的快件应按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所收取邮资的3倍。而依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但在实际中,如果消费者与快递公司发生赔偿纠纷,快递公司更倾向于引用《邮政法》的规定。

为此,福建省消委会提醒广大消费者,在使用快递业务时,应特别注意以下事项,提高安全防范意识,降低消费风险:货比三家选好快递公司,看清条款防范陷阱,填好单据避免纠纷,保价投递降低风险,先验再签确认商品,发现问题及时投诉。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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