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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保丢不保损”不能成免责依据

2017-07-26 20:57:45 中国消费网

中国消费者报福州讯(官美玉 记者张文章)近日,福建省顺昌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受理了一起电子产品在寄递过程中受损产生的消费纠纷,物流公司欲以“保丢不保损”的声明规避责任,在消委会的调解下,物流公司最终赔偿了消费者维修受损商品的费用150元。

6月初,余女士花850元网购了一台电视机给母亲使用,没想到才用没几天,便出现了质量问题,经与卖家沟通同意退货。余女士将电视机包装好,到卖家指定的某物流公司办理寄递。物流公司在收件时,发现寄递的是电子产品,口头告知余女士“保丢不保损”。因为无法选择物流公司,余女士只能寄出。两天后,广东的卖家在收货时发现电视机屏幕已碎裂拒收货物,投递员也给予证明。余女士找物流公司交涉,对方以“保丢不保损”为由不予赔付。余女士到顺昌县消委会投诉。

调解过程中,消委会工作人员告知物流公司“保丢不保损”属行业内部规定,不具法律效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电视机屏幕的破损是物流公司在寄递过程中暴力分拣造成的,物流公司应当承担维修费用的赔偿责任。经过协商,物流公司赔付了余女士受损电视机屏幕的维修费用150元。

消委会提醒消费者,寄递物品时,要仔细阅读快递单条款谨防陷阱,邮寄贵重物品时,要进行保价从而降低投递风险,同时,保留好相关证据,一旦出现纠纷要及时投诉,以保障自身权益。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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