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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勿以身试法 河南省洛阳市发布食安红线清单

2022-03-25 14:20:14 洛阳市场监管

为深入推进食品安全“守底线、查隐患、保安全”专项行动,教育引导广大食品从业者守法经营,主动防控风险,以防促改,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食安办、市市场监管局梳理出食品安全涉刑涉法、重要主体红线清单,现予以发布。

重大涉刑红线清单

(一)清单

1.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2.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三)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24号)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主要对六个方面的内容进行了修订。

1.加强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群体食品安全的保护力度。未成年人和老年人基于生理特点,往往对食品安全有更高要求,也更容易受到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侵害。为加大面向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群体实施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惩治力度,《解释》规定了多个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群体食品安全特殊保护的条款,如第三条和第七条分别将“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在中小学校园、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及周边面向未成年人、老年人销售的”作为加重处罚情节,体现了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群体食品安全的特殊保护。

2.依法惩治利用保健食品等骗取财物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利用销售保健食品诈骗财物的现象较为突出。该类行为性质恶劣,特别是针对老年人实施的保健食品诈骗违法犯罪令人深恶痛绝。对此,《解释》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销售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诈骗财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依法惩治食品相关产品造成食品被污染的行为。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是《食品安全法》明令禁止的行为,直接影响食品安全。对此,《解释》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在食品生产、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造成食品被污染的,分别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4.依法惩治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等行为。生产、销售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的食品,或者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回收食品,均具有较高食品安全风险和社会危害性,因此被《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明令禁止。为依法惩处此类犯罪,《解释》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实施此类行为,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可按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5.依法惩治在农药、兽药、饲料中添加禁用药物等行为。司法实践中,在农药、兽药、饲料中添加禁用药物的违法犯罪问题突出,此类行为虽不直接构成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但属于危害食品安全的上游犯罪,严重威胁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亟待规制。据此,《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实施此类行为,可按照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6.依法惩治畜禽屠宰相关环节注水注药行为。为有效破解注水肉案件打击难题,明确法律依据,统一法律适用。《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在畜禽屠宰相关环节,对畜禽使用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对畜禽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虽不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但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重点涉法红线清单

(一)《食品安全法》设立了食品安全“违法红线”,充分体现重典治乱的要求。其中有5条违法高压线,食品生产经营者须谨记在心不能触碰。

1.坚持刑事责任优先。对各类食品安全行为,如果构成刑事责任的,将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2.处罚力度加大。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终身禁入该行业;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被吊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5年内不得申请生产经营许可。

3.大幅提高财产罚数额。无证经营等违法行为的处罚起点,由过去的2000元提高至现在的5万元;食品违法行为最高可达到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的30倍。

4.增加行政拘留和治安管理处罚。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经营病死畜禽、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等严重行为增设行政拘留。

5.针对罚而不改的“累犯”,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法受到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的,将面临责令停产停业甚至吊销许可证的处罚。

(二)《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12种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2.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3.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4.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5.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6.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7.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8.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9.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10.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11.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12.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重要主体红线清单

(一)学校餐饮安全“十严禁”

1.严禁学校食堂采购无食品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2.严禁学校食堂采购、储存、使用亚硝酸盐。

3.严禁学校食堂使用非食用物质、过期霉变和转基因食用油等食材加工制作食品。

4.严禁学校食堂将回收的食品再次加工销售。

5.严禁学校食堂违规加工制作四季豆、生鲜黄花菜、发芽发青土豆、霉变红薯、野生菌、来历不明的野菜等高风险食品。

6.严禁学校食堂加工制售凉菜。

7.严禁学校食堂制作出售未经烧熟煮透的假沸豆浆。

8.严禁学校食堂出售不符合存放条件的食品,烹饪后至食用超过2小时的,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8℃的条件下存放。

9.严禁学校食堂聘用无健康证明的员工从业。

10.严禁学校食堂使用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疾患的从业人员上岗,调离、返岗情况应详细记录。

(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采购供应“十六不准”

1.不准采购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的食品和食品原料。

2.不准在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采购食品安全风险系数较大的食品和食品原料。

3.不准在大中型商超和食品经营单位采购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生产经营的食品和食品原料。

4.不准采购无食品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和食品原料。

5.不准采购无检验检测合格报告的食品和食品原料。

6.不准采购无检验检疫证明或检验检测合格报告的肉及肉制品,以及病死毒死和来源不明的肉及肉制品。

7.不准采购、储存、使用亚硝酸盐。

8.不准使用非食用物质、过期霉变和转基因食用油等食材加工制作供应学校的食品。

9.不准用回收的食品再次加工销售食品。

10.不准违规加工制作四季豆、生鲜黄花菜、发芽发青土豆、霉变红薯、野生菌、来历不明的野菜等高风险食品。

11.不准购买、加工制售凉菜、冷食类食品。

12.不准制作出售未经烧熟煮透的假沸豆浆等食品。

13.不准出售不符合《河南省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监管指南》规定存放条件和温度的食品。

14.不准简化供餐食品交接和留样规定的程序。

15.不准聘用无厨师证的员工加工制作食品、无健康证明的员工从业。

16.不准使用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疾患的从业人员上岗。

(三)农村集体聚餐“十必须”

《河南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指导规范》《洛阳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指导办法》明确要求:

1.县级人民政府必须严格落实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认真完善乡镇(街道)食品安全信息员、村(社区)食品安全协管员聘用制。

2.农村集体聚餐的举办者和承办者必须签订加工制作服务订单协议,并主动、如实上报集体聚餐时间、地点、人数等相关信息。

3.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市场监管部门派驻在乡镇(街道)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必须对聚餐信息收集、报告、备案,并进行人员培训和现场指导。

4.就餐人数在100人以下的,村(居)民委会必须对聚餐备案并进行现场指导。

5.就餐人数超过100人不到200人的,乡镇(街道)政府必须通知驻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派人现场指导。

6.就餐人数超过200人的,县(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必须对聚餐备案并进行现场指导。

7.乡村厨师必须持证方可上岗。

8.厨师、帮厨必须取得健康证明方可上岗。

9.患有发热、腹泻、咽部炎症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一律禁止从事食品制作、服务工作。

10.举办聚餐的场所距离垃圾堆、露天粪坑、禽畜圈养地及其他污染源必须超过25米。

(责任编辑: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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