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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吃了吉野家炸鸡块身体不适 市场监管部门在该店查获过期食品

2022-02-22 15:59:54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闫冬)国家信用信息企业公示系统显示,近日,上海吉野家快餐有限公司河南路店(以下简称吉野家河南路店或当事人)因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

消费者吃完吉野家炸鸡块称不舒服后投诉举报

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黄处〔2022〕012021001939号披露,2021年11月29日,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一名消费者投诉称,当天中午在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300号B118A室吉野家用餐,吃了炸鸡块感觉不舒服,怀疑该店食品安全性,要求管理部门查处。

2021年11月29日晚,该局执法人员现场抽查冷藏冰箱中的腌制鸡块半成品(净含量2kg),其制作时间为11.28 18:44,有效期时间为11.29 18:11,已超过保质期。上述腌制鸡块半成品(净含量2kg)购进价格为每kg人民币18元,合计购进价为人民币36元,即货值金额为人民币36元。上述腌制鸡块半成品尚未制作成成品用于销售,故无违法所得。


国家信用信息企业公示系统截图

该局另查明,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冷藏环境温度的范围应在0℃-8℃,冷冻温度的范围宜低于-12℃,经现场测量,冷冻冰箱实际温度为-11℃,冷藏冰箱实际温度为9℃,贮存食品的冰箱实际温度未达到规范要求。当事人已于检查当天对贮存食物的设备进行温度校正确保符合规范要求。

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腌制鸡块半成品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一)《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经营食品的行为。

当事人贮存食品的设备实际温度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的规定,构成了未按法定要求进行食品贮存的行为。

依据相关规定,该局对吉野家河南路店罚款1万元并没收超保质期腌制鸡块半成品1盒(净含量2kg)。

吉野家其他门店此前刚因违反有关规定被罚2万元

事实上,这也不是上海吉野家门店第一次被罚。就在前不久,本网曾报道上海吉野家快餐有限公司浦东食品城店(以下简称:吉野家浦东食品城店)因“未遵守国家有关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规定被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2万元。

(责任编辑:崔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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