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中国质量新闻网餐饮资讯!
当前位置> 明厨亮灶>>前沿资讯>>

《福建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的规定》施行

2021-02-03 09:54:05 漳州市市场监管局微信公众号

《福建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的规定》施行了!2月1日起,福建餐饮服务从业者上岗须戴口罩。

福建省餐饮服务人员佩戴口罩的规定

(2021年1月21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一、从事加工制作、传菜等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在工作时应当规范佩戴清洁的口罩。

餐饮经营主体应当为本单位从业人员提供口罩,督促佩戴,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或者悬挂本规定。

前款所称餐饮经营主体,是指饭店、宾馆、有固定店铺的小餐饮等餐饮服务经营者以及国家机关、学校和医院等企事业单位食堂。

二、餐饮经营主体应当落实本规定,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行业协会监督以及媒体舆论监督。

用餐人员发现从业人员未佩戴口罩的,可以要求其改正,也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并提供证据。

三、从业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口罩的,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对个体工商户处以五十元罚款,对其他餐饮经营主体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 本规定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背景资料

Q:餐饮服务主体都有哪些?

即《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所定义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包括:1.餐饮服务经营者;2.单位食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设立的供应内部人员、学生等集中就餐的餐饮服务提供者;3.中央厨房:餐饮连锁公司建立集中完成食品半成品加工制作并配送给本单位连锁门店的餐饮服务提供者;4.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根据集体用餐单位订购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的餐饮服务供者。

Q:哪些是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18年 第12号)规定的包括应佩戴清洁的口罩和宜佩戴清洁的口罩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主要有:

1.包括冷食间、生食间、裱花间、中央厨房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分装或包装间等专间的从业人员;

2.包括现榨果蔬汁加工制作区、果蔬拼盘加工制作区、备餐区等专用操作区内从事现榨果蔬汁加工制作、果蔬拼盘加工制作、加工制作植物性冷食类食品(不含非发酵豆制品)、调制供消费者直接食用的调味料、对预包装食品进行简单加工制作(拆封、装盘、调味等)后即供应,以及备餐的从业人员;

3.其他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

Q:如何理解“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这是依法实施当场处罚程序而作出的处罚决定。

当场处罚程序是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是指在具备某些条件的情况下,由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必须遵循的程序。采取简易程序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第一,违法事实确凿;第二,处罚有法定依据;第三,适用的行政处罚类型限于警告、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处罚。

(责任编辑:陆明)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