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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推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红黑榜”管理制度

2020-12-02 18:04:38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为切实加强餐饮行业监督管理,不断提升餐饮行业食品安全管理水平,推动餐饮单位加强自律、诚信经营,打造行政监管、社会监督和群众参与的共治平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市场监管局在全区范围内推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红黑榜”管理制度。

为更好推动和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红黑榜”管理制度实施,区市场监管局多次组织相关科室、监管所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分析研讨、广泛调研,召开座谈会,征求一线执法人员及餐饮各业态代表的意见建议,按照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及时准确、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原则,制定《东港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红黑榜”管理制度(试行)》(全文见附件)。

《东港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红黑榜”管理制度(试行)》根据餐饮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内容,融入文明创建元素,从营业资质、信息公示、人员管理、店容店貌、后厨环境、采购贮存、餐具消毒、文明诚信等各方面进行评定,明确纳入“红榜”和“黑榜”的评价标准。

餐饮单位“红黑榜”每个月向社会公布一期,公布信息内容包括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等基础信息,以及在监督检查中能客观反映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状况的相关信息。对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和其他监督管理要求,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连续一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和食品安全不良记录及日常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状况在本区域或同类型单位中处于领先水平的,纳入“红榜”名单予以公开表扬,以资鼓励;对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安全隐患较多,经教育提醒、限期整改,仍整改不到位的,或在监督检查中存在严重影响食品安全问题的,纳入“黑榜”予以曝光。

按照食品安全分级分类监管要求,区市场监管局对纳入“黑榜”的餐饮单位增加监督检查频次,进行重点监管,对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查处,并建立“黑榜”餐饮单位定期跟踪回访机制。同时,区市场监管局建立“红黑榜”退出评价机制:“黑榜”餐饮单位完成整改提升后,可提出“黑榜”撤销申请,经检查验收合格后即可予以撤销;“红榜”也不是终身制,若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前期被列入“红榜”的餐饮单位不再达到“红榜”标准,将其撤下“红榜”,并向社会公布。

下一步,区市场监管局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红黑榜”评比机制,充分发挥“红黑榜”制度的杠杆作用,倒逼餐饮单位积极主动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筑牢食品安全防线,让广大市民吃得放心、吃得健康。

附件:

《东港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红黑榜”管理制度(试行)》(全文)

为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督促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推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力度,提升餐饮食品安全整体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东港区域内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的“红黑榜”评价、公布、撤销等事宜。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红黑榜”,即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红榜和黑榜的简称。

第三条 本制度遵循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及时准确、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原则。

第四条 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和其他监督管理要求,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连续一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及食品安全不良记录,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纳入“红榜”名单予以公开表扬,以资鼓励。

(一)诚信守法,在本行业内做出突出贡献,荣获县级及以上政府或部门表彰的;

(二)通过市级及以上示范单位创建评定的;

(三)符合餐饮经营食品安全标准,量化等级在B级(含)以上的;

(四)日常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状况在本区域或同类型单位中处于领先水平,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

(五)其他值得鼓励、推广的经验做法。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餐饮服务提供者,纳入“黑榜”名单:

(一)经调查,确认造成食物中毒的;

(二)一年内累计两次及以上因食品安全问题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并受到行政处罚;

(三)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安全隐患较多,经教育提醒,限期整改,仍整改不到位,或在监督检查中存在一项重点项或者两项一般项及以上问题的:

1.重点项:

(1)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发现过保质期或腐败变质的食品或原料;

(2)发现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3)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4)发现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2.一般项:

(1)餐饮食品加工场所存在脏乱差现象;

(2)未取得健康证明和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3)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清洗消毒保洁不到位,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4)根据法定职责未履行进货查验职责,索证索票和相关凭证、记录落实不到位的;

(5)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

(6)其他影响食品安全的风险隐患和行为。

(四)因食品安全问题被新闻媒体或其他途径曝光,造成负面影响且经查证属实的;

(五)因食品安全问题一年内被消费者投诉举报2次及以上,且经查证属实的;

(六)存在可能危及公众安全的食品安全风险,需告知公众知晓的。

第六条 餐饮单位“红黑榜”评定操作规定。

根据属地管辖原则,各市场监管所按照“红黑榜”评比条件及数量(红榜不少于2家,黑榜不少于1家),确定专人负责本辖区评定工作,制作日常监督检查意见书并拍照做好留档工作,每月20日前将评定结果报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科统一汇总经局会议研究审定后,由综合规划与宣传科予以公布。

第七条 餐饮单位“红黑榜”每个月向社会公布一期;公布信息内容包括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等基础信息,以及在监督检查中能客观反映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状况的相关信息;信息公布渠道包括:微信公众号、广播、电视、网络等。

第八条 纳入“黑榜”的餐饮单位责令限期整改,实施重点监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九条 撤销餐饮单位“黑榜”必须先由经营者提出申请并作出承诺,经属地市场监管所检查验收合格后,报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科后经局会议审批决定,实施撤销。

第十条 被列入“黑榜”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可以提请属地市场监管所开展复查,经复查整改到位的,由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原发布渠道公开整改后的信息,并撤销“黑榜”。

第十一条 被列入“红榜”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因食品安全问题达不到“红榜”条件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原发布渠道及时进行信息公开,并撤销“红榜”。

第十二条 被列入“黑榜”的餐饮服务提供者,由属地市场监管所进行约谈,依法予以查处并实施以下管理措施:

(一)对列入“黑榜”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列入重点监管对象;

(二)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一年内不得参加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评先评优活动,不得作为示范创建的推荐对象;

(三)属于网络订餐单位的,通报其所在的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管理方进行下线处置;

(四)属于星级宾馆、团队餐接待单位的,通报文化旅游主管部门或相关组织,并提出相应的食品安全风险管控建议;

(五)属于校园配送企业、校园内食品经营单位等重点监管对象的,通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并提出相应的食品安全风险管控建议;

(六)涉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第十三条 餐饮经营单位“红黑榜”评定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及时、公开、公正的原则,各市场监管所要严格按照规定和标准进行“红黑榜”的评定,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来源:东港市场监管微信)

(责任编辑:李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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