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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十七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扬尘防治措施不到位被罚 5月多次成为被执行人

2023-05-26 14:40:48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李静) 近日,焦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示了关于文号为“焦建罚决字【2023】14号”的处罚决定书信息,中铁十七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扬尘防治措施不到位被罚。

(图源:焦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

处罚信息显示,焦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3年05月04日对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城中村改造鑫河社区(二期)项目扬尘防治措施不到位违反《焦作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况开展立案调查。

经调查,2023年04月23日,中铁十七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城中村改造鑫河社区(二期)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以下1项违法行为:未采取冲洗地面的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具体违法位置为项目大门口道路。

上述行为违反了《焦作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房屋建筑、拆迁改造、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水利工程施工和道路建设工程施工等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项目,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根据该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焦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的《<焦作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涉及住建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版)》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照规定采取扬尘防治措施违反其中1-2项且经责令改正后能立即改正的。处罚标准: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照规定采取扬尘防治措施违反其中 3-4项且经责令改正后能立即改正的。处罚标准: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照规定采取扬尘防治措施违反其中 5 项及以上;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罚标准: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该公司的违法行为为轻微违法行为。

根据《焦作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焦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决定对中铁十七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

(图源:焦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

天眼查显示,中铁十七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冯清晋,企业成立于1993年,中国铁道建筑集团成员,位于山西省太原市,企业注册资本101000万人民币。

(图源:天眼查)

值得注意的是,该公司近期新增了多条被执行人信息,被执行总金额超1797万元。仅5月份以来就有5条。

(图源:天眼查)

(责任编辑:崔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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