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南昌市政公用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设停车场案 | |||||||
行政处罚机关 | 南昌市自然资源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洪自然资执罚决字〔2021〕第3016号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间 | 2021年11月30日 | |||
当 事 人 | 个人 | 自然人姓名 | 居民身份证号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单位 | 单位名称 | 南昌市政公用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李九福 | ||||
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 91360100MA35J2XY42 | 工商登记码 | ||||||
税务登记号 | ||||||||
主要违法事实 及案件定性 | 经查,南昌市政公用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未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于2020年6月擅自占用新建区大塘坪乡联合村55547平方米土地(其中耕地55386平方米,建设用地161平方米)建设停车场,铺设碎石场地面积54669.28平方米,绿化带面积877.72平方米。该地块均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事实。 | |||||||
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版)第四十二条、《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以及《南昌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第一条第二项、第三项。 | |||||||
行政处罚决定内容 | 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55547平方米土地至大塘坪乡联合村; | |||||||
二、按占用55386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17元的罚款,计人民币941562元(玖拾肆万壹仟伍佰陆拾贰圆);按占用161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3元的罚款,计人民币483元(肆佰捌拾叁圆);以上总计罚款额为人民币942045元(玖拾肆万贰仟零肆拾伍元)。 | ||||||||
处理结果 |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退还非法占用的55547平方米土地,并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末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将罚款汇入南昌市财政局罚款没收款专户。 | |||||||
处罚生效期 | 2021年11月30日 | 处罚截止期 |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