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大力推进我市工业经济发展,鼓励社会资本开发投资建设工业地产项目,培育小微企业发展壮大,促进和规范我市工业地产开发建设,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江西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及《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 经市政府同意,市住建局与市自然资源局联合出台《九江市工业地产预售许可及登记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中所指工业地产,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工业园区,由符合要求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依法取得国有出让的用途为工业、物流、仓储等用地上统一规划建设,达到一定建筑规模要求,用于出售给有注册登记的工业企业或物流、仓储、工业设计展示等工业服务型企业的生产性厂房和非生产性配套用房。
《办法》规定,适用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省级工业园区,国家、省级高新区(以下简称工业园区)。
《办法》要求,工业地产项目遵循“先行先试、封闭运行、一案一策、一事一议”的原则,由开发企业签订确保购买方不改变用地、用房性质的承诺书,工业园区出具办理该项目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建议函后,由开发企业向县级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预售。工业园区负责对所辖范围工业地产项目确认和后续运营管控工作;对辖区内工业地产项目的建设、招商、后续运营等进行服务和监管。
《办法》还就工业地产的预售许可管理和办理产权登记方面作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