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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回复关于菜市场摊位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适用法律问题

2022-07-06 11:08:08 市场监管总局网站

针对网友提出的“菜市场摊位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适用法律问题”,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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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近年食用农产品抽检数量较多,其中针对农贸市场的抽检尤其多,且不合格数量很大。请问:1、菜市场摊位是定性为《食品安全法》里的“食用农产品经营者”,还是“食品小摊贩”;2、菜市场摊位经营的农产品抽检不合格(农药残留超标),是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还是按照地方三小条例处理?

总局回复:

您好!留言收悉,针对您的问题,现答复如下: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菜市场摊位定性为《食品安全法》里的“食用农产品经营者”,还是“食品小摊贩”,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2.《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菜市场摊位经营的农产品抽检不合格(农药残留超标),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还是按照地方三小条例处理,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感谢您对市场监管抽检监测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回复部门: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司

(责任编辑:加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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