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财经>>综合时讯>>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中国外贸出口先导指数调查样本企业的公告

2022-04-29 12:47:21 海关总署网站

image.png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35号(关于调整中国外贸出口先导指数调查样本企业的公告)

为提升对出口形势判断的准确性,服务国家货物贸易发展,自2012年6月起,海关总署每月收集部分出口企业的订单、信心及成本等信息,用于编制“中国外贸出口先导指数”。根据《中国外贸出口先导指数统计调查制度》(调查项目编号为SHG20-2019-20,批准文号为国统制〔2019〕137号),海关总署决定调整中国外贸出口先导指数调查样本企业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一轮样本企业名单见附件1,退出调查的样本企业名单见附件2。

二、新一轮样本企业自2022年5月起参与调查,退出调查的样本企业仍然继续填报,退出时间将另行公告。

三、参与调查的样本企业通过访问“海关统计专项调查调研系统”(地址为http://43.248.49.212:81/survey/,手机端访问二维码见附件3),于每月25—27日(周末及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线填报调查问卷,调查问卷表式见附件4,填报指南可从海关总署门户网站统计分析司子站统计调查调研栏目浏览下载(地址为http://tjs.customs.gov.cn/tjs/3149746/index.html)。

四、样本企业应当积极配合海关开展统计调查,如实、及时提交调查表。如发现企业有故意伪报、瞒报统计资料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海关对样本企业填报的信息予以保密。样本企业填报情况已纳入《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88号)。样本企业可以优先获得海关统计数据查询服务及本企业报关单证档案查询服务。

六、样本企业所在关区统计部门具体负责指导本辖区企业填报工作。样本企业在线填报时如遇到技术或业务问题,请拨打海关12360服务热线电话咨询。

特此公告。

附件:

1.新一轮样本企业名单.xls

2.退出调查样本企业名单.xls

3.海关统计专项调查调研系统手机端访问二维码.doc

4.中国外贸出口先导指数统计调查表式.doc

海关总署

2022年4月27日

(责任编辑:六六)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江苏连云港黄海勘探技术有限公司工人 ...

  • 内蒙古呼伦贝尔扎兰屯市杜鹃花竞相绽 ...

  • 老工业区重庆大渡口新兴产业渐次兴起 ...

  • 临期食品:“捡漏”也要安全

  • 一汽集团在长春五大主机厂已经全面实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