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谊关海关行政处罚案件公示信息报送表填表时间:2021.10.13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南关检罚字〔2021〕0055号 |
执法依据 |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 |
案件名称 | 龙州洲时贸易有限公司出口法检商品果蔬脆片等未报检案 |
被处罚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 | 被处罚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龙州洲时贸易有限公司 企业代码:45149604N9 法定代表人姓名:农乐文 |
违法事实和理由 | 当事人龙州洲时贸易有限公司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时,未能如实提供货物真实情况及检疫单证,其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十六条所列影响海关统计行为,但未达立案标准,同时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所列影响海关检验检疫监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
处罚结果 | 1.科处当事人龙州洲时贸易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12000元整。 |
救济渠道 |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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