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财经>>区域>>

关于进一步落实国家降低工商业电价优惠政策确保降价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的提醒告诫书

2020-11-02 23:18:30 江苏省市场监管局网站

关于进一步落实国家降低工商业电价优惠政策确保降价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的提醒告诫书

全省各转供电主体:

降低工商业企业用电成本是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全省各地广泛通过政策宣传、指导督促、监督检查等方式,较好规范了转供电环节的电费收费行为。为进一步促进国家降低工商业电价优惠政策落实,增强市场主体获得感,现将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执行电价政策

2018-2019年,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部署,我省分六次合计降低一般工商业平均电价20%(以1-10千伏为例,我省六次降价金额分别为每千瓦时2.29分、1.97分、2.36分、1.57分、3.1分和4.39分,累计降低每千瓦时15.68分)。今年以来,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自2月1日至12月31日,又出台了除高能耗行业以外的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电费,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的扶持政策。各转供电主体要严格按照应收转供电电费水平的95%结算,将电网企业降低的电费空间全部传导到终端用户,不得截留。

二、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

各转供电主体应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发改工价发〔2019〕396号)规定的两种收费方式中的一种方式收取电费。共用设施设备运行产生的电费及公共照明等费用,转供电主体应单独列账,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方式向全体业主分摊,并定期公布实际费用和分摊情况。分摊费用已计入物业服务费成本的,不得重复收取。共用电力设施设备日常维护保养费用、电工工资性支出、物业办公用电、停车场用电等应纳入物业服务费、租金、停车管理费等开支范围,不得通过收取用电服务费名义向终端用户重复收费。

三、明确转供电主体法律责任

《价格法》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全省各转供电主体,包括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产权人,及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经营管理单位等,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不折不扣地将国家降电价政策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不得截留,不得在电费中加收其它费用。

四、严格自查自纠

各转供电主体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转供电价格政策文件收取电费,充分运用网上国网APP和“国网江苏电力”微信公众号中的“转供电费码”小程序对自身转供电费收取合规性开展自评估,对自查出不符合电价政策的收费行为,立即进行整改,多收费用及时退还终端用户,自查自纠工作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前期部分地方规定自查自纠时限早于该时间的,从其规定)完成。各转供电主体在落实政策方面遇到问题的,应及时向当地供电企业和发展改革委咨询。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将协同有关职能部门,进一步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转供电环节违规加价行为,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对违法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转供电主体,列入信用监管黑名单,实施信用联合惩戒,确保降价政策落细落实。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员会 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

2020年10月30日

(责任编辑:八雨)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北京打造千余件政务服务“指尖办”

  • 东莞市全面实施质量变革战略推动防疫 ...

  •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市场监管局近 ...

  • ​陕西省榆林象道国际物流园成为陕北 ...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古辣镇大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