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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流通领域散煤、成品油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后处理工作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020-04-30 10:47:03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流通领域散煤、成品油质量监督抽查

不合格产品后处理工作暂行规定(征求意见

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规范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流通领域散煤、成品油质量监督抽查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后处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我局起草了《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流通领域散煤、成品油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后处理工作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提出反馈意见,截止时间为2020年5月13日。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scc8003@126.com,请备注“反馈散煤、成品油后处理工作暂行规定意见”字样。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华南大街537号河北省市场监管局网监处(邮编050051),请在信封上注明“反馈散煤、成品油后处理工作暂行规定意见”。

附件: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流通领域散煤、成品油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后处理工作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29日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流通领域散煤、成品油质量监督抽查

不合格产品后处理工作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流通领域散煤、成品油质量监督抽查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后处理工作,进一步增强流通领域散煤、成品油质量监管的针对性、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组织开展的流通领域散煤、成品油质量监督抽查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的后处理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后处理内容 本规定所称后处理工作是指依照相关规定,对省局组织开展的流通领域散煤、成品油质量监督抽查结果进行处理的过程。包括检验结论送达、结果移送和报送、异议处理、结果的处理、整改复查、信息发布、法律责任及附则等内容。后处理工作应当依法依规开展,涉及行政处罚的,还应遵守相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

第四条 职责分工 省局负责组织实施省本级监督抽查,指导全省流通领域散煤、成品油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负责汇总、分析全省流通领域散煤、成品油监督抽查信息。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省局监督抽查中发现的本行政区域内不合格散煤、成品油后处理工作,具体承担质量分析、处理情况报送、通报等工作。

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局)负责组织实施省局监督抽查中发现的本行政区域内不合格散煤、成品油后处理工作,具体承担检验结论报送、不合格产品处理、整改复查、行政处罚、处理情况报送等工作。

相关检验机构按照省局的委托承担产品的检验结论送达、初步质量分析、复查检验和检验结论报送等相应工作。抽查和检验机构确定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被抽样销售者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查找不合格原因,积极整改复查,配合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置不合格产品,完成后处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 检验结论送达

第五条 承担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应按照省局任务要求和时间规定完成监督抽查检验工作,并在出具检验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报告及有关材料同时报送省局和被抽检销售企业所在地市、县局。送达方式可以为直接送达或通过中国邮政特快专递送达。

省局接到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报告及相关文书材料后,应进行汇总、整理和分类,及时将不合格检验报告及相关文书材料转交承担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的市、县局。

市局收到不合格散煤、成品油检验报告和相关文书材料后,应进行汇总、整理和分类,并按照职能分工组织开展后处理工作。

县局收到不合格散煤、成品油检验报告和相关文书材料后,应进行汇总、整理和分类,及时将检验结论书面告知被抽样销售者,并同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按照职能分工及时开展后处理工作。

通过中国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寄送的要经过中国邮政快递查询等方式确认不合格产品被抽样销售者已收到相关材料。如果被抽样销售者没有签收检验报告和结果通知书(主要指快递单查询显示未签收或退还等情况),检验机构要通过录音电话等方式再次进行告知。

第三章 结果移送和报送

第六条 抽查结果通报 监督抽查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标明是外省生产企业生产的,由省局填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移送处理单》(省外),通报至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抽查发现的不合格产品为省内企业生产的,由省局填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处理通知单》,通报至生产企业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和标明的被抽样生产者。

抽查发现产品存在明显的区域性、行业性质量问题或社会关注度较高的,省局可根据实际情况直接启动后处理程序或移交相关部门进行立案查处和整改复查。

第七条 处理情况报送 具体承办后处理的市场监管部门应严格依据本规定要求开展对被抽样销售者的后处理工作,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处理通知单》规定的日期将抽查后处理情况报告省局,如需延长处理时限,可申报省局同意后继续开展。

第八条 风险分析与预防 抽查发现的散煤、成品油合格率明显低于全国同类产品质量合理水平的,省局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行业组织、执法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等进行质量分析研究,防止发生区域性、行业性、系统性质量事件,并根据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程度向省政府报送(或向属地市政府通报)发现问题,及早解决苗头性质量问题。

第四章 异议处理

第九条 异议提出 被抽样销售者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论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省局提交书面复检申请(原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复检申请需要载明申诉的要求、理由以及相关证据,明确申请复检项目,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逾期未递交书面异议书的,视为认可检验结论。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异议分类 被抽样销售者对抽样过程、样品的真实性等有异议的,省局应当组织抽样人员、被抽企业以及相关执法人员等进行样品确认,查证相关视频、视听等资料,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被抽样销售者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阐明理由充分,且具备检验条件的,省局应按原监督抽查方案或实施细则组织进行复检,开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检申请受理通知书》通知企业。

对于无具体申诉要求、理由不充分、证据不充足的,一般不予受理。对于因检验项目没有重现性或按照标准规定不能复检或者样品自然失效等原因而不具备重新检验条件的,一般不予以复检。

第十一条 异议回复 省局收到被抽样销售者提交的书面复检申请等异议材料后,应当及时组织研究,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不受理被抽样销售者申请的,也应书面说明理由,开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检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复检通知之日起7日内办理复检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放弃复检。

第十二条 复检机构确认 省局应当自申请人办理复检手续起10日内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技术机构进行复检。

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但备用样品存放地所在行政区域内(以省为单位)仅有一个技术机构具备相应资质的除外。必要时,省局有权指定其他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开展复检工作。

省局确定复检机构后,应向承担复检任务的检验机构开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检任务书》,明确检验项目和完成时限。

第十三条 复检样品确认 确定复检机构和复检时间后,复检申请人、承担原抽样任务的抽样人员、省局负责后处理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必要的参与人员要在指定地点共同对备用样品进行确认,填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检样品确认书》。若复检申请人不能按时到指定地点确认样品的,在其提供委托书后,承担复检任务的机构可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检任务书》要求内容进行复检。若复检申请人不能按时到达指定地点并无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复检申请。

被抽样销售者隐匿、转移、变卖、损毁备用样品的,应当终止复检,并以初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备用样品封存在被抽企业销售者处的,省局应当在样品确认后,自复检机构确定之日起10日内,自行或者委托抽检机构与被抽样销售者一同将备用样品送至复检机构。

第十四条 复检检验实施 复检机构收到备用样品后,应当通过拍照或者录像方式检查记录备用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以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论产生影响的情形,并核对备用样品与抽样文书的记录是否相符。

第十五条 复检结果报送 复检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照监督抽查实施方案或实施细则规定的检验方法、判定规则等对与异议相关的检验项目进行复检,并将复检结论及时报送省局。

第十六条 复检结果处理 省局应根据复检结论或调查核实的情况,作出维持、撤销或变更原检验结论的决定,并填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检结果通知书》,将复检结果及时通知申请企业和负责后处理监管部门。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十七条 复检费用 复检申请人应当向复检机构先行支付复检费用。复检结论与初检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复检申请人承担;与初检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组织监督抽查的省局承担。

第五章 结果的处理

第十八条 不合格产品处置 被抽样销售者应当自收到不合格检验结论之日起停止销售不合格散煤、成品油,并向负责后处理部门书面报告有关进销货情况。

第十九条 责令整改 负责后处理的市场监管部门在收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处理通知单》和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被抽样销售者开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被抽样销售者在接到该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完成整改工作。

第二十条 行政处罚 抽查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后处理部门在接到省局的不合格检验结论书面通知单等相关信息后,应在第一时间登记保存被抽样销售者的同一批次被抽产品,并对进货来源作初步调查。被抽样销售者对检验结论认可或具备法律效力的复检结果仍然维持原检验结论的,负责后处理的部门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有严重质量问题是指:

1.产品质量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2.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3.属于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

4.失效、变质的;

5.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严重质量问题的情形。

第六章 整改复查

第二十一条 督促整改 后处理部门应督促被抽样销售者积极整改,有效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按时提交整改情况报告和复查申请。

被抽样销售者应当自收到责令整改通知书之日起,查明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查清质量责任,根据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责令整改通知书》提出的整改要求,在60日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向负责后处理部门提交整改报告,提出复查申请。

被抽样销售者在整改复查合格前,除为提供复查所需样品外,不得恢复销售同一产品(同一产品,是指同一生产者按照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

第二十二条 停业或转产 被抽样销售者不再继续销售同一产品,后处理部门应及时组织现场核查,详细记录核查情况,并在核查工作完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报告省局。对已售出的不合格产品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第二十三条 质量分析会制度 负责抽查后处理的部门应建立产品质量分析会制度,主要针对国抽发现的不合格散煤、成品油或省抽在同一被抽样销售者处连续两次以上发现的不合格散煤、成品油,后处理部门要组织被抽样销售者、行业协会以及相关领域专业人员及时召开质量分析会,查找不合格原因,强化质量管理。

第二十四条 复查申请 被抽样销售者查明不合格原因后,要及时完善技术措施和管理制度,保证产品质量合格。完成整改工作且整改后销售的产品符合复查条件的,应及时向负责后处理的部门书面提出复查申请。

第二十五条 组织复查 后处理部门自接到被抽样销售者复查申请5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查。对确已查明不合格原因,完成整改工作且整改后销售的产品符合复查条件的,应在核查工作完成后的3个工作日内开具《产品质量监督复查检验委托书》,及时确定复查产品和完成时限,组织具备法定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按照原抽查方案进行复查检验。复查所需样品由被抽样销售者无偿提供。

第二十六条 复查结果送达 承担复查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应按照委托复查的后处理部门要求,完成复查抽样、检验工作,及时将复查结果报送后处理部门,由负责后处理的市场监管部门书面告知被复查企业。

第二十七条 复查结果处理 产品质量经复查合格,且售出的不合格产品已经依法依规妥善处置完毕的,被抽样销售者可恢复销售同一产品。

凡整改不到位、复查不合格的被抽样销售者仍然不得销售与被抽产品的同一产品。负责后处理的监管部门要将复查不合格情况及时上报省局,省局依法向社会予以公告。

第二十八条 二次复查处理 负责后处理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在公告之日起60日后90日前对被抽样销售者组织复查,经复查仍不合格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规定,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同时抄告同级商务部门。

第二十九条 约谈制度 产品质量经复查检验仍然不合格,或在国抽中同一被抽样销售者连续两次出现不合格产品,省局(或指定辖区负责后处理部门)要对被抽企业和当地政府及市场监管部门开展质量约谈,强化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

第七章 信息发布

第三十条 信息发布管理 省局统一向社会发布本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散煤、成品油质量状况公告及违法企业信息。未经省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或泄露监督抽查信息。

第三十一条 分析评估 省局应组织专家对省级散煤、成品油质量监督抽查结果进行汇总、分析,拟定通报和公告信息。

第三十二条 公告内容 公告信息应客观准确,主要内容包括:

(一)监督抽查产品种类等基本信息;

(二)产品存在的质量问题;

(三)存在下列行为的被抽样销售者信息:

1.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监督抽查的;

2.擅自更换、隐匿、处理已抽查封存样品的;

3.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无正当理由拒绝整改的;

4.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在整改期满后,未提交复查申请,也未提出延期复查申请的;

5.被抽样销售者在规定期限内向负责后处理的县局提交了整改报告和复查申请,但并未落实整改措施或产品经复查仍不合格的;

6.因停业、转产等原因不再继续销售与不合格产品同一产品,未能完成复查的;

7.整改复查合格前,继续销售与不合格产品同一产品的;

8.连续两次监督抽查不合格的。

(四)其他应当发布的内容。

第三十三条 公告时间 公告分为定期公告和不定期公告。定期公告原则上在本季度监督抽查结束后的下个季度内发布;对于产品质量存在风险等需及时向社会发布的,应依据实际情况发布。

第三十四条 公告发布途径 公告可以通过省局网站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发布,必要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准确地将监督抽查产品的质量状况告知社会各界和公众。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依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被抽销售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后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

(一)被抽样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二)阻碍、拒绝或者不配合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的;

(三)未经负责结果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复查合格而恢复生产、销售同一产品的;

(四)隐匿、转移、变卖、损毁样品的。

第三十六条 负责后处理的抽样机构、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

第三十七条 负责后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负责后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妥善保存后处理过程中使用的文书等有关材料、证据,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各市、县(市、区)局要依据法律法规等,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级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规定。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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