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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证券违规吃警示函 未注意锦龙股份超比例新增质押

2020-04-08 21:37:48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8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4月8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28号)显示,广东监管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莞证券”)主要股东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锦龙股份”,000712.SZ)及其关联方东莞市新世纪科教拓展有限公司超比例新增质押所持东莞证券股权,东莞证券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违反了《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广东监管局决定对东莞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东莞证券应当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并内部问责,于收到本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30日内向广东监管局报送整改情况。

天眼查资料显示,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原名东莞证券(有限)公司,系经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于1988年6月21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成立东莞证券(有限)公司的批复》((88)粤银管字第120号文)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 1996年11月11日经中国人民银行非银司(1996)179号批复,将东莞证券(有限)公司更名为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1997年6月9日,东莞证券(有限)公司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企业名称变更为“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4年12月16日,公司名称由“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为东莞证券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为40%。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是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证券代码:000712,证券简称:锦龙股份),公司注册地在广东省东莞市。2000年公司进行了重大资产重组,转制为民营控股的上市公司。董事长:杨志茂。现公司第一大股东为东莞市新世纪科教拓展有限公司,持有锦龙股份27.90%股份。东莞市新世纪科教拓展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1月14日,主要经营范围为科教投资,房地产投资,实业项目投资等。

《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证券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秉承长期投资理念,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证券公司应当加强对股权事务的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遵循审慎监管原则,依法对证券公司股权实施穿透式监管和分类监管。

《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加强对股东资质的审查,对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权益持有人信息进行核实并掌握其变动情况,就股东对证券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进行判断,依法及时、准确、完整地报告或披露相关信息,必要时履行报批程序。

《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证券公司及其股东、股东的实际控制人或其他相关主体违反本规定,《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相应处理措施或罚则的,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等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并可以视情节对相关主体处以警告、3 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0〕28号

关于对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你公司主要股东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东莞市新世纪科教拓展有限公司超比例新增质押所持你公司股权,你公司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违反了《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当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并内部问责,于收到本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情况。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0年3月13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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