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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方信富投顾朱新宝收警示函 电视节目中给投资建议

2020-04-08 21:37:41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8日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网站今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 53号)显示,经查,当事人朱新宝作为证券投资顾问在电视节目中对特定股票作出确定性的持有建议,同时对风控软件功能存在误导性表述。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按照《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决定依法对朱新宝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要求朱新宝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客观、专业、审慎地发表评论意见,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当事人朱新宝,本科,自2004年6月30日至2010年7月23日期间曾就职于广州经传多赢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及北京中方信富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自2011年1月28日至今任北京中方信富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投资顾问)。

北京中方信富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8月18日,注册资本2000万人民币,张松为法定代表人、大股东、实控人、经理,持股比例55%。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以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等为载体,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或者类似功能服务的,应当执行本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客观说明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的功能,不得对其功能进行虚假、不实、误导性宣传;

(二)揭示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的固有缺陷和使用风险,不得隐瞒或者有重大遗漏;

(三)说明软件工具、终端设备所使用的数据信息来源;

(四)表示软件工具、终端设备具有选择证券投资品种或者提示买卖时机功能的,应当说明其方法和局限。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证券投资顾问不得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作出买入、卖出或者持有具体证券的投资建议。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责令清理违规业务、责令暂停新增客户、责令处分有关人员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朱新宝)

〔2020〕53号

关于对朱新宝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朱新宝:

经查,你作为证券投资顾问在电视节目中对特定股票作出确定性的持有建议,同时对风控软件功能存在误导性表述。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按照《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依法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客观、专业、审慎地发表评论意见,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0年3月27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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