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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强股份及董事长被公开谴责 涉嫌误导性陈述特斯拉业务

2020-03-27 12:11:11 中国网财经

中国网财经3月27日讯 深交所近日发布了关于对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秀强股份 证券代码:300160)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经查明,秀强股份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秀强股份前期在本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多次回复投资者关于特斯拉业务相关问题。2020年2月4日至2020年2月20日,秀强股份股价累计12个交易日涨停,期间三次达到创业板股价异动标准。2月14日,秀强股份披露《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以下简称《关注函回复公告》)。上述互动易平台回复及《关注函回复公告》披露的相关信息存在不准确、不完整情形。

(一)关于特斯拉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用玻璃业务的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秀强股份在《关注函回复公告》中披露,秀强股份将生产的充电桩用玻璃产品供应给特斯拉指定厂家,由该厂家做成合格成品后供应给美国特斯拉,“公司为美国特斯拉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用玻璃产品的国内唯一供应商”(以下简称“国内唯一供应商”);2019年秀强股份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用玻璃营业收入为101.22万元,占上市公司营业收入的0.09%,“目前订单量约一万片每月”。但2020年2月18日晚间,秀强股份披露《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以下简称《问询函回复公告》),称上市公司不属于特斯拉一级供应商,秀强股份是“国内唯一供应商”的依据为“根据公司与客户的沟通,应用玻璃材质的充电桩产品为客户产品创新,还未在终端产品中大规模启用,客户在国内尚未开发其他供应商”;且玻璃材质的充电桩应用尚处于起步阶段,其他新能源汽车厂商尚未推出同类产品,若新产品的市场接受度、市场推广进度未达预期,可能会造成新产品出货量不达预期,对其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预计充电桩玻璃业务占秀强股份2020年全年营收的1%-2%,不会对秀强股份2020年业绩造成重大影响。秀强股份在《关注函回复公告》中未准确披露与特斯拉业务关系,未披露秀强股份为特斯拉“国内唯一供应商”的信息来源及依据,未取得相关方证明材料,未完整披露玻璃材质的充电桩产品应用情况,未充分说明充电桩用玻璃产品业务对秀强股份2020年业绩的影响,未充分提示充电桩用玻璃产品业务相关风险。

(二)关于特斯拉太阳能屋顶业务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秀强股份在互动易上多次表示正按特斯拉要求提供光伏屋顶玻璃样品,送样数据经客户确认合格,上市公司已就光伏屋顶玻璃产品向特斯拉报价。同时,秀强股份在《关注函回复公告》中称已经完成特斯拉太阳能屋顶项目初步样品确认,尚未取得批量订单,上市公司正在建设太阳能屋顶玻璃一期生产线,生产线将于2020年5月建设完成,预计产能为每周100个太阳能屋顶。

但根据《问询函回复公告》,秀强股份尚未取得太阳能屋顶产品的工程认证,预计6月份可以认证结束并接到客户批量订单,后续能否接到特斯拉太阳能屋顶订单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太阳能屋顶生产线仍在建设中,受新冠疫情的影响,产品生产线所采购设备的生产厂家仍未复工生产,可能会导致产品生产线建设周期延期。预计2020年全年太阳能屋顶玻璃产品实现销售收入仅占秀强股份全年销售收入的1%-3%,不会对2020年业绩造成重大影响。

此外,秀强股份在《关注函回复公告》中披露“目前特斯拉正在美国加紧安装太阳能屋顶,而且该业务将很快进军中国和欧洲市场,太阳能屋顶玻璃的市场需求将大幅增长”。秀强股份未披露上述表述的消息来源,上述判断没有官方公开信息可以印证。秀强股份在互动易及《关注函回复公告》中未准确、完整披露太阳能屋顶项目进度,未说明太阳能屋顶业务对秀强股份业绩的影响,未充分提示业务相关风险。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的第16.2条、第16.3条、第16.4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第十五条的规定,经深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深交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卢秀强、董事会秘书高迎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11月修订)》第16.2条:发行人、上市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相关人员违反本规则、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其所作出的承诺的,深交所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11月修订)》第16.3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则、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其所作出的承诺的,深交所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三)公开认定其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上(二)、(三)项处分可以并处。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11月修订)》第16.4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违反本规则、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其所作出的承诺的,深交所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三)公开认定其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以上(二)、(三)项处分可以并处。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宿迁市宿豫

区江山大道 28 号;

卢秀强,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高迎,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关违规事实

经查明,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秀强股份”)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秀强股份前期在本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多次回复投资者关于特斯拉业务相关问题。2020 年2月4日至 2020年2月20日,秀强股份股价累计12个交易日涨停,期间三次达到创业板股价异动标准。2月14日,秀强股份披露《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以下简称《关注函回复公告》)。上述互动易平台回复及《关注函回复公告》披露的相关信息存在不准确、不完整情形。

(一)关于特斯拉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用玻璃业务的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秀强股份在《关注函回复公告》中披露,秀强股份将生产的充电桩用玻璃产品供应给特斯拉指定厂家,由该厂家做成合格成品后供应给美国特斯拉,“公司为美国特斯拉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用玻璃产品的国内唯一供应商”(以下简称“国内唯一供应商”);2019年秀强股份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用玻璃营业收入为101.22万元,占上市公司营业收入的0.09%,“目前订单量约一万片每月”。

但2020年2月18日晚间,秀强股份披露《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以下简称《问询函回复公告》),称上市公司不属于特斯拉一级供应商,秀强股份是“国内唯一供应商”的依据为“根据公司与客户的沟通,应用玻璃材质的充电桩产品为客户产品创新,还未在终端产品中大规模启用,客户在国内尚未开发其他供应商”;且玻璃材质的充电桩应用尚处于起步阶段,其他新能源汽车厂商尚未推出同类产品,若新产品的市场接受度、市场推广进度未达预期,可能会造成新产品出货量不达预期,对其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预计充电桩玻璃业务占秀强股份2020年全年营收的 1%-2%,不会对秀强股份 2020 年业绩造成重大影响。秀强股份在《关注函回复公告》中未准确披露与特斯拉业务关系,未披露秀强股份为特斯拉“国内唯一供应商”的信息来源及依据,未取得相关方证明材料,未完整披露玻璃材质的充电桩产品应用情况,未充分说明充电桩用玻璃产品业务对秀强股份2020年业绩的影响,未充分提示充电桩用玻璃产品业务相关风险。

(二)关于特斯拉太阳能屋顶业务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秀强股份在互动易上多次表示正按特斯拉要求提供光伏屋顶玻璃样品,送样数据经客户确认合格,上市公司已就光伏屋顶玻璃产品向特斯拉报价。同时,秀强股份在《关注函回复公告》中称已经完成特斯拉太阳能屋顶项目初步样品确认,尚未取得批量订单,上市公司正在建设太阳能屋顶玻璃一期生产线,生产线将于 2020年5月建设完成,预计产能为每周 100个太阳能屋顶。但根据《问询函回复公告》,秀强股份尚未取得太阳能屋顶产品的工程认证,预计6月份可以认证结束并接到客户批量订单,后续能否接到特斯拉太阳能屋顶订单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太阳能屋顶生产线仍在建设中,受新冠疫情的影响,产品生产线所采购设备的生产厂家仍未复工生产,可能会导致产品生产线建设周期延期。预计2020年全年太阳能屋顶玻璃产品实现销售收入仅占秀强股份全年销售收入的1%-3%,不会对2020年业绩造成重大影响。

此外,秀强股份在《关注函回复公告》中披露“目前特斯拉正在美国加紧安装太阳能屋顶,而且该业务将很快进军中国和欧洲市场,太阳能屋顶玻璃的市场需求将大幅增长”。秀强股份未披露上述表述的消息来源,上述判断没有官方公开信息可以印证。

秀强股份在互动易及《关注函回复公告》中未准确、完整披露太阳能屋顶项目进度,未说明太阳能屋顶业务对秀强股份业绩的影响,未充分提示业务相关风险。

二、申辩情况

在纪律处分过程中,当事人提交了书面申辩意见并提出了听证申请。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召开纪律处分听证会,听取了相关当事人的申辩意见。秀强股份、董事长兼总经理卢秀强、董事会秘书高迎的主要申辩理由如下:

关于特斯拉充电桩用玻璃业务。秀强股份已在互动易及《关注函回复公告》中准确、完整披露了与特斯拉的业务合作关系;秀强股份“国内唯一供应商”的表述与二级供应商并不矛盾;之所以未在《关注函回复公告》中披露对业绩的影响及提示风险,主要是因为回复公告系根据关注函内容的一一回复,并在后续公告中按照交易所要求予以补充披露。关于特斯拉太阳能屋顶业务。秀强股份已在互动易明确披露了光伏屋顶玻璃业务的发展阶段并提示了风险;《关注函回复公告》系根据关注函内容进行的一一说明及回复,因此未过多关注回复内容的依据来源;鉴于太阳能屋顶业务的影响因素较多,上市公司未主动在《关注函回复公告》中就太阳能屋顶项目对上市公司的业绩影响进行说明。

三、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情况

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召开纪律处分听证会,听取了相关当事人的申辩。根据违规事实和情节,结合当事人的书面申辩和听证申辩情况,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后认为:

一是秀强股份仅在《关注函回复公告》中披露特斯拉相关业务客户单一以及后续市场拓展存在不确定性,但未向投资者充分提示特斯拉业务本身存在的相关风险。在我所已经发出关注函明确要求说明与特斯拉合作模式、合作内容并提示相关风险的情况下,秀强股份回复仍未提及玻璃材质的充电桩并非市场主流产品,未提及太阳能屋顶项目尚未取得工程认证,未提示能否接到太阳能屋顶产品量产订单存在不确定性,未提示受新冠疫情影响太阳能屋顶一期生产线建设周期存在延期的风险,未说明特斯拉相关业务对 2020 年业绩贡献微小,未披露相关表述信息来源及未取得官方说明,对投资者判断影响较大。二是秀强股份在互动易的回

复并不能免除上市公司在异动公告、《关注函回复公告》等公告中履行相关信息披露的义务,秀强股份前期在互动易上称“公司为太阳能瓦片玻璃的一级供应商”,但未提及上市公司没有获得太阳能瓦片玻璃产品工程认证,未准确反映其与特斯拉业务关系,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综上所述,秀强股份关于特斯拉充电桩用玻璃业务及特斯拉太阳能屋顶业务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且在此期间股价累计12个交易日涨停,三次达到创业板股价异动标准。因此,对秀强股份及相关当事人的申辩不予采纳。

秀强股份违规事实清楚,情节严重,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9.1条的规定。秀强股份董事长兼总经理卢秀强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和第3.1.5条的规定,对秀强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秀强股份董事会秘书高迎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和第3.2.2条的规定,对秀强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四、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的第16.2 条、第16.3条、第16.4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第十五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卢秀强、董事会秘书高迎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卢秀强、高迎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秀强股份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曹女士,电话:0755-8866 8399)。对于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 年3月26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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