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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信会计所执业鼎龙文化涉七宗违规 3月份已收两次警示函

2020-03-25 21:07:58 中国网财经

中国网财经3月25日讯 广东证监局近日发布了关于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会计所)、陈延柏、黄翠冬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广东证监局对立信会计所、陈延柏、黄翠冬执业的鼎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龙文化,曾用名骅威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502)2018年度年报审计项目进行了专项检查。经查,广东证监局发现立信会计所、陈延柏、黄翠冬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按要求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立信会计所、陈延柏、黄翠冬接受鼎龙文化2018年度报告审计业务委托后,才向前任注册会计师邮寄了《与前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函》,且至出具审计报告日未得到答复,立信会计所、陈延柏、黄翠冬也未对该沟通结果进行评价。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第七条的规定。

二、制定的审计策略执行不到位。立信会计所、陈延柏、黄翠冬制定的总体审计策略应对措施包括检查期后事项,以评价商誉减值准备计提的合理性,但立信会计所、陈延柏、黄翠冬未执行该审计程序。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 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三、未对管理层的专家的工作进行充分了解和评价。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众联)为鼎龙文化聘请的资产评估专家,在相关资产评估项目中使用的评估方法为收益法和市场法,最后采用了收益法的评估结果作为资产的可回收价值。立信会计所、陈延柏、黄翠冬在利用国众联的工作作为审计证据时,未对国众联使用市场法所涉及的相关假设和方法进行评价。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 号——审计证据》第十二条的规定。

四、未关注到鼎龙文化财务报表中与商誉相关资产组的披露存在错误。鼎龙文化2018年确定的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为深圳市第一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一波网络)、浙江梦幻星生园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幻星生园)、霍尔果斯风凌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凌网络)的经营性资产和负债,与购买日及以前年度商誉减值测试时所确定的资产组不一致,但鼎龙文化在2018年度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为第一波网络、梦幻星生园和风凌网络的全部资产和负债,并指出与购买日及以前年度商誉减值测试时所确定的资产组一致。立信会计所、陈延柏、黄翠冬在审计过程中未关注到鼎龙文化财务报表附中的上述披露错误。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31 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五、未进一步获取审计证据消除询证函回函的疑虑因素。立信会计所、陈延柏、黄翠冬对鼎龙文化供应商预付账款科目实施函证程序时,3家被函证对象的回函地址相同,其中两家被函证对象的回函快递的发件人为同一人,立信会计所、陈延柏、黄翠冬没有在底稿《与函证程序有关的舞弊风险迹象核对表》中记录,没有进一步获取审计证据消除疑虑。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12 号——函证》第十七条的规定。

六、未记录与管理层对重大事项的讨论。立信会计所、陈延柏、黄翠冬在审计过程中与鼎龙文化管理层就与商誉相关资产组的重大事项进行了多次沟通,但没有形成相关记录。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31 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二条的规定。

七、审计工作底稿的记录存在错漏。一是立信会计所、陈延柏、黄翠冬在审计工作底稿《利用专家工作——利用管理层的专家》中记录国众联采用市场法的评估结果作为资产的可回收价值,与实际情况不符;二是个别被访谈人未在你们编制的《业务承接(首次承接)面谈记录》中签字确认;三是负责业务承接的行业核准合伙人未在鼎龙文化《业务承接核准单》《业务承接评价表》中确认承接意见。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的规定。

综上,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陈延柏、黄翠冬作为鼎龙文化2018年年报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立信会计所、陈延柏、黄翠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中国网财经梳理发现,这已经是立信会计所三月份来收到的第二次警示函。3月12日,浙江证监局曾发布了关于对立信会计所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因执业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2015-2018年1-6月审计项目存四项违规。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应当秉承风险导向审计理念,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相关规定,完善鉴证程序,科学选用鉴证方法和技术,充分了解被鉴证单位及其环境,审慎关注重大错报风险,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合理发表鉴证结论。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陈延柏、黄翠冬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陈延柏、黄翠冬: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业的鼎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龙文化,曾用名骅威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年报审计项目进行了专项检查。经查,我局发现你们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按要求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你们接受鼎龙文化2018年度报告审计业务委托后,才向前任注册会计师邮寄了《与前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函》,且至出具审计报告日未得到答复,你们也未对该沟通结果进行评价。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第七条的规定。

二、制定的审计策略执行不到位。你们制定的总体审计策略应对措施包括检查期后事项,以评价商誉减值准备计提的合理性,但你们未执行该审计程序。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 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三、未对管理层的专家的工作进行充分了解和评价。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众联)为鼎龙文化聘请的资产评估专家,在相关资产评估项目中使用的评估方法为收益法和市场法,最后采用了收益法的评估结果作为资产的可回收价值。你们在利用国众联的工作作为审计证据时,未对国众联使用市场法所涉及的相关假设和方法进行评价。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 号——审计证据》第十二条的规定。

四、未关注到鼎龙文化财务报表中与商誉相关资产组的披露存在错误。鼎龙文化2018年确定的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为深圳市第一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一波网络)、浙江梦幻星生园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幻星生园)、霍尔果斯风凌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凌网络)的经营性资产和负债,与购买日及以前年度商誉减值测试时所确定的资产组不一致,但鼎龙文化在2018年度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为第一波网络、梦幻星生园和风凌网络的全部资产和负债,并指出与购买日及以前年度商誉减值测试时所确定的资产组一致。你们在审计过程中未关注到鼎龙文化财务报表附中的上述披露错误。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31 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五、未进一步获取审计证据消除询证函回函的疑虑因素。你们对鼎龙文化供应商预付账款科目实施函证程序时,3家被函证对象的回函地址相同,其中两家被函证对象的回函快递的发件人为同一人,你们没有在底稿《与函证程序有关的舞弊风险迹象核对表》中记录,没有进一步获取审计证据消除疑虑。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12 号——函证》第十七条的规定。

六、未记录与管理层对重大事项的讨论。你们在审计过程中与鼎龙文化管理层就与商誉相关资产组的重大事项进行了多次沟通,但没有形成相关记录。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31 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二条的规定。

七、审计工作底稿的记录存在错漏。一是你们在审计工作底稿《利用专家工作——利用管理层的专家》中记录国众联采用市场法的评估结果作为资产的可回收价值,与实际情况不符;二是个别被访谈人未在你们编制的《业务承接(首次承接)面谈记录》中签字确认;三是负责业务承接的行业核准合伙人未在鼎龙文化《业务承接核准单》《业务承接评价表》中确认承接意见。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的规定。

综上,你们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陈延柏、黄翠冬作为鼎龙文化2018年年报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做好整改工作,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勤勉尽责履行审计工作义务,确保审计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0年3月20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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