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珞珈投资6宗违规遭暂停新增客户 设分公司未按规定报

2020-03-12 22:42:20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12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3月11日公布的深圳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经查,深圳市珞珈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简称“珞珈投资”)在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事实:

(一)珞珈投资于2018年11月设立地王分公司,未按规定进行报告。

(二)珞珈投资部分客户签署的《投资顾问产品电子合同》中,缺少《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终止或者解除协议的条件和方式”、“自签订协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客户可以书面通知方式提出解除协议”等必备条款。

(三)珞珈投资对客户身份未进行充分核实,存在服务费实际由他人银行账户转入、合同签署姓名与沟通记录不一致等情况。

(四)珞珈投资未在营业场所现场及公司网站公示从业人员信息。

(五)珞珈投资未完整保存营销过程中与客户沟通的聊天记录,未对员工营销和客服情况进行抽查;公司公章用印无审核记录;投资建议和发布的证券评论文章无审核记录。

(六)珞珈投资存在日常监管信息报送不准确、不完整的情况。

珞珈投资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以及《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按照《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珞珈投资采取责令暂停新增客户监督管理措施,责令珞珈投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暂停新增客户三个月。珞珈投资在暂停新增客户期间,应当对上述各项问题逐项全面整改,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切实做到合规经营。暂停新增客户期满后,珞珈投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监局书面报告整改情况,深圳证监局整改验收完成之前,珞珈投资不得新增客户。

深圳市珞珈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首批获得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公司由资深股评家珞珈主持,组成包括经济研究、金融、证券和专家权威人士在内的“珞珈高级投资顾问群”,熟悉市场资金的操作动向,能及时准确把握最新政策动态和提供重要证券信息分析资料。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的业务方式、业务场所、主要负责人以及具有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业务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地方证管办(证监会)提出变更报告,办理变更手续。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按照公司制定的程序和要求,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投资需求与风险偏好,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并以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予以记载、保存。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告知客户下列基本信息:

(一)公司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投诉电话、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等;

(二)证券投资顾问的姓名及其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编码;

(三)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内容和方式;

(四)投资决策由客户作出,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

(五)证券投资顾问不得代客户作出投资决策。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通过营业场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和公司网站,公示前款第(一)、(二)项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监督。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与客户签订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并对协议实行编号管理。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二)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内容和方式;

(三)证券投资顾问的职责和禁止行为;

(四)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争议或者纠纷解决方式;

(六)终止或者解除协议的条件和方式。

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应当约定,自签订协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客户可以书面通知方式提出解除协议。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收到客户解除协议书面通知时,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解除。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环节实行留痕管理。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的时间、内容、方式和依据等信息,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予以记录留存。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责令清理违规业务、责令暂停新增客户、责令处分有关人员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以下为原文: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珞珈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暂停新增客户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深圳市珞珈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事实:

(一)你公司于2018年11月设立地王分公司,未按规定进行报告。

(二)你公司部分客户签署的《投资顾问产品电子合同》中,缺少《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终止或者解除协议的条件和方式”、“自签订协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客户可以书面通知方式提出解除协议”等必备条款。

(三)你公司对客户身份未进行充分核实,存在服务费实际由他人银行账户转入、合同签署姓名与沟通记录不一致等情况。

(四)你公司未在营业场所现场及公司网站公示从业人员信息。

(五)你公司未完整保存营销过程中与客户沟通的聊天记录,未对员工营销和客服情况进行抽查;公司公章用印无审核记录;投资建议和发布的证券评论文章无审核记录。

(六)你公司存在日常监管信息报送不准确、不完整的情况。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以及《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按照《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暂停新增客户监督管理措施,责令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暂停新增客户三个月。

你公司在暂停新增客户期间,应当对上述各项问题逐项全面整改,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切实做到合规经营。暂停新增客户期满后,你公司应当及时向我局书面报告整改情况,我局整改验收完成之前,你公司不得新增客户。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0年3月6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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