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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太科技信披违规吃警示函 此前因“蹭热点”遭深交所通报批评

2020-03-11 17:28:17 中国网财经

中国网财经3月11日讯 据证监会网站消息,浙江证监局发布关于对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太科技 证券代码:002326)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0年2月3日至6日期间,永太科技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回复投资者关于永太科技产品及与吉利德公司业务合作的提问时,相关内容答复时间早于《关于股价异常波动的公告》披露时间。永太科技董事会秘书张江山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永太科技及张江山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永太科技、张江山予以警示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中国网财经梳理发现,此次永太科技被出具警示函之前,曾因“蹭热点”被深交所通报批评。2020年2月3日,永太科技在“互动易”平台回复投资者称“公司有涉及生产武汉新冠肺炎相关的药物及中间体”。当日,永太科技股价涨停且构成股票交易异常波动。2月3日晚间,永太科技披露《关于股价异常波动》的公告称,永太科技主营业务中,医药产品涉及生产抗感染类、抗病毒类药物及中间体。直至2月11日,永太科技才披露《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称,2018年和2019年前三季度,永太科技产品中涉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相关药物及中间体的销售收入占比仅分别为4.29%和2.23%。

深交所认为,永太科技未在“互动易”平台及《异动公告》中客观、完整地回复及披露相关产品收入占比及对生产经营的影响等信息,且未进行风险提示。永太科技董事长王莺妹、总经理何人宝、董事会秘书张江山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对永太科技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3月8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永太科技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对永太科技董事长王莺妹、总经理何人宝、董事会秘书张江山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条: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是原文:

关于对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江山:

2020年2月3日至6日期间,你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回复投资者关于你公司产品及与吉利德公司业务合作的提问时,相关内容答复时间早于《关于股价异常波动的公告》披露时间。你公司董事会秘书张江山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张江山予以警示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2020年3月16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0年3月5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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