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财经>>公司>>

恒信东方吃警示函 未披露与中科北影关联关系及交易

2020-03-02 23:37:23 中国网财经

中国网财经3月2日讯 上海证监局近日发布了关于对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信东方 证券代码:300081)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恒信东方未披露与中科北影(北京)科技传媒有限公司的关联关系,也未对2018年度与中科北影的关联交易履行审议及披露程序。恒信东方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对恒信东方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报送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上市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0〕34号

关于对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未披露与中科北影(北京)科技传媒有限公司的关联关系,也未对2018年度与中科北影的关联交易履行审议及披露程序。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认真、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0年2月24日

(责任编辑:六六)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机油液位上升、加注口变“奶盖”不要 ...

  • 安全的召回与召回的安全

  • 广汽本田2019年超额完成目标,体 ...

  • 自研自造铸市场底力 威马为新势力唯 ...

  • 中国汽车文化的先驱 奥迪第三次华丽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