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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联合开展打击野生动物违规交易专项执法工作的通知

2020-02-10 18:10:56 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公安厅(局)、农业农村厅(局)、林草主管部门、渔业主管部门,各直属海关:

《市场监管总局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禁止野生动物交易的公告》(2020年第4号)下发以来,各地各部门迅速行动,查办了一批野生动物违规交易案件,取得了初步成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精神和要求,坚决取缔和严厉打击疫情期间野生动物违规交易行为,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国家林草局决定自即日起联合开展打击野生动物违规交易专项执法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隔离饲养繁育野生动物场所。对野生动物饲养繁育场所实施封控隔离,场所周边应当设置隔离警示标识。严禁任何野生动物及制品运进或运出场所。严格落实野生动物交易市场关闭措施,严禁野生动物对外扩散和转运贩卖。违反公告规定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经营者、经营场所分别予以停业整顿、查封,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二、除捕捞水产品外,严禁农(集)贸市场、超市、餐饮单位、电商平台等经营场所开展任何形式的野生动物交易活动,对相关经营者一律停业整顿,经营场所一律查封。违法从事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野生动物及制品等交易活动的,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从重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三、强化执法联动,突出案件查办。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发挥打击野生动植物非法贸易部门联席会议等协调机制作用,强化协调配合,切实形成执法合力。要充分发挥投诉举报平台作用,及时受理对违规经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投诉举报,快查快办,严查严办。对查获的大案要案及时予以曝光,对违法分子形成震慑,加强公众宣传教育,为专项执法行动开展营造良好氛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公安、农业农村、林草、渔业主管部门,各直属海关自2月10日起,每周一上午10时前分别向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国家林草局报送专项执法行动阶段性工作情况及情况统计表。工作中的重大情况,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市场监管总局 公安部 农业农村部 海关总署 国家林草局

2020年2月6日

(责任编辑:广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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