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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审众环开年吃第4张警示函 审计先锋新材年报违规

2020-01-20 23:44:41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20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宁波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宁波证监局对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业的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锋新材”,300163.SZ)2018年年报审计项目进行了检查。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部分存货计价测试时未考虑减值情况、盘点底稿不完整。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在2018年年报审计中,对公司寄存在他人仓库的3607.96万元存货计价测试时,未考虑减值情况;在盘点审计底稿中未附该批在途物资全部盘点明细表,也未统计抽盘比例和金额。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二、应收账款单项全额计提减值审计依据不充分。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在2018年年报审计中,对公司“3年以上无业务往来,且无法与该客户取得联系”的应收账款1949.62万元,在未充分取得前述客户信用情况发生实质性变化相关审计证据的情况下,仅依据整体经济环境变化、公司销售部门催款回复情况等信息,认可公司对该部分应收账款单项全额计提减值。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三条的规定。

三、应收个人股权转让尾款全额计提减值审计依据不充分。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在2018年年报审计中,对公司应收茅纪军关于上海养车无忧电子商务有限公司20%股权的转让尾款3110万元,在未充分取得茅纪军支付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相关审计证据的情况下,仅依据对茅纪军个人访谈情况等信息,认可公司对该笔应收款全额计提减值。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三条的规定。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宁波证监局决定对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应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勤勉尽责履行审计义务,确保审计执业质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宁波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此外,刘钧、王庆海作为先锋新材2018年年报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宁波证监局决定对刘钧、王庆海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刘钧、王庆海应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加强对证券期货相关法规的学习,勤勉尽责履行审计义务,确保审计执业质量。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是一家从事高分子聚合室内外遮阳面料及其它遮阳产品的生产、经营及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过几年的快速发展,公司注册资本5900万元,总资产超3.05亿元,拥有全套进口生产和检测设备,生产空间超过9.5万平米。董事长卢先锋为第一大股东,持股26.44%。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中国品牌会计师事务所前十强,中国上市公司雇主最佳审计机构前十强事务所。中审众环成立于1987年,管理总部位于北京,是我国中西部地区成立最早、规模最大的会计师事务所,也是目前注册地在我国中部,唯一具有证券、期货、金融、大型国企审计等高端业务资格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近期连续出现执业违规遭到证监局行政监管。仅2020年开年的半个多月里就已经收到4张警示函。

2020年1月1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5号)显示,广东证监局对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黄晓华、周志军执业的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昌数据”,600242.SH)2018年度年报审计项目进行了商誉审计专题检查,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合理保证与商誉相关资产组未来现金流量的真实性。二、未对管理层的专家的工作进行充分的了解和评价。三、审计工作底稿的记录存在错漏。广东证监局决定对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黄晓华、周志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2020年1月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124号)显示,广东证监局对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对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彭翔、廖利华执业的宜华健康2018年度审计工作进行了延伸检查。审计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一、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二、存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三、项目截止性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广东证监局决定对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彭翔、廖利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2020年1月2日,广东证监局披露对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吴杰、陈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广东证监局对中审众环、吴杰、陈刚执业的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项目进行了检查。发现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未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对整个测试期间进行测试。二、未就识别的控制缺陷与企业沟通。三、未取得经审计对象签署的书面声明。四、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五、审计工作底稿记录不完整。广东证监局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三条规定:在使用被审计单位生成的信息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该信息对实现审计目的是否足够可靠,包括根据具体情况在必要时实施下列程序:

(一)获取有关信息准确性和完整性的审计证据;

(二)评价信息对实现审计目的是否足够准确和详细。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规定: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秉承风险导向审计理念,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相关规定,完善鉴证程序,科学选用鉴证方法和技术,充分了解被鉴证单位及其环境,审慎关注重大错报风险,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合理发表鉴证结论。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严格遵守评估准则或者其他评估规范,恰当选择评估方法,评估中提出的假设条件应当符合实际情况,对评估对象所涉及交易、收入、支出、投资等业务的合法性、未来预测的可靠性取得充分证据,充分考虑未来各种可能性发生的概率及其影响,形成合理的评估结论。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由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等监管措施;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依法处罚。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所执业的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年年报审计项目进行了检查。经查,你所在审计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部分存货计价测试时未考虑减值情况、盘点底稿不完整。你所在2018年年报审计中,对公司寄存在他人仓库的3,607.96万元存货计价测试时,未考虑减值情况;在盘点审计底稿中未附该批在途物资全部盘点明细表,也未统计抽盘比例和金额。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二、应收账款单项全额计提减值审计依据不充分。你所在2018年年报审计中,对公司“3年以上无业务往来,且无法与该客户取得联系”的应收账款1,949.62万元,在未充分取得前述客户信用情况发生实质性变化相关审计证据的情况下,仅依据整体经济环境变化、公司销售部门催款回复情况等信息,认可公司对该部分应收账款单项全额计提减值。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三条的规定。

三、应收个人股权转让尾款全额计提减值审计依据不充分。你所在2018年年报审计中,对公司应收茅纪军关于上海养车无忧电子商务有限公司20%股权的转让尾款3,110万元,在未充分取得茅纪军支付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相关审计证据的情况下,仅依据对茅纪军个人访谈情况等信息,认可公司对该笔应收款全额计提减值。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三条的规定。

你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所应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勤勉尽责履行审计义务,确保审计执业质量。你所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宁波证监局

2020年1月14日

关于对刘钧、王庆海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刘钧、王庆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审众环所)执业的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年年报审计项目进行了检查。经查,中审众环所在审计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部分存货计价测试时未考虑减值情况、盘点底稿不完整。中审众环所在2018年年报审计中,对公司寄存在他人仓库的3,607.96万元存货计价测试时,未考虑减值情况;在盘点审计底稿中未附该批在途物资全部盘点明细表,也未统计抽盘比例和金额。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二、应收账款单项全额计提减值审计依据不充分。中审众环所在2018年年报审计中,对公司“3年以上无业务往来,且无法与该客户取得联系”的应收账款1,949.62万元,在未充分取得前述客户信用情况发生实质性变化相关审计证据的情况下,仅依据整体经济环境变化、公司销售部门催款回复情况等信息,认可公司对该部分应收账款单项全额计提减值。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三条的规定。

三、应收个人股权转让尾款全额计提减值审计依据不充分。中审众环所在2018年年报审计中,对公司应收茅纪军关于上海养车无忧电子商务有限公司20%股权的转让尾款3,110万元,在未充分取得茅纪军支付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相关审计证据的情况下,仅依据对茅纪军个人访谈情况等信息,认可公司对该笔应收款全额计提减值。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三条的规定。

中审众环所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相关规定。你们作为先锋新材2018年年报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加强对证券期货相关法规的学习,勤勉尽责履行审计义务,确保审计执业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宁波证监局

2020年1月14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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