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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盟股份四宗违规被责令改正 上月分公司曾吃警示函

2020-01-14 17:06:41 中国网财经

中国网财经1月14日讯 据证监会网站消息,上海证监局发布关于对益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盟股份”证券代码:832950)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益盟股份在开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营销环节存在虚假、不实、误导性宣传;

2. 未有效落实业务环节留痕管理的要求;

3. 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人员变更未报告;

4. 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及《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益盟股份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

中国网财经记者梳理发现,益盟股份广州分公司于2019年12月27日曾因内部控制不健全、合规管理存在瑕疵等问题被广东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的业务方式、业务场所、主要负责人以及具有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业务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地方证管办(证监会)提出变更报告,办理变更手续。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告知客户下列基本信息: (一)公司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投诉电话、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等; (二)证券投资顾问的姓名及其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编码; (三)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内容和方式; (四)投资决策由客户作出,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 (五)证券投资顾问不得代客户作出投资决策。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通过营业场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和公司网站,公示前款第(一)、(二)项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监督。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规范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和客户招揽行为,禁止对服务能力和过往业绩进行虚假、不实、误导性的营销宣传,禁止以任何方式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环节实行留痕管理。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的时间、内容、方式和依据等信息,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予以记录留存。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责令清理违规业务、责令暂停新增客户、责令处分有关人员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益盟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益盟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营销环节存在虚假、不实、误导性宣传;

2. 未有效落实业务环节留痕管理的要求;

3. 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人员变更未报告;

4. 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及《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在2020年1月15日前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我局将在日常监管中持续关注并检查你公司的整改情况。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19年12月25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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