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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发布河湖管理范围通告 不断筑牢生态安全屏障

2020-01-09 21:40:29 青海日报

2019年12月27日,我省发布《关于黄河等十河三湖管理范围的通告》(下称《通告》),已于当日执行。

《通告》明确了黄河、黑河、巴音河、柴达木河(香日德河)、大通河、布哈河、长江、澜沧江、格尔木河、那棱格勒河及扎陵湖、鄂陵湖、苏干湖的河湖管理范围。指出黄河等十河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10米;无堤防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及行洪区,具体以界址点位为准;扎陵湖、鄂陵湖、苏干湖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水位之内的水域、沙洲、滩地。

根据《通告》,在黄河、黑河、巴音河、柴达木河(香日德河)、大通河、布哈河、长江、澜沧江、格尔木河、那棱格勒河、苏干湖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等活动,必须报经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建设单位应按照审批权限报经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或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应急抢险救灾等涉河建设项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并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通告》还就黄河等十河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的行为等内容做了明确规定,违反其规定,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青海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记者 宋明慧 通讯员 张明)

(责任编辑:莳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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