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财经>>综合时讯>>

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范围咋规定?司法部公开征求意见

2020-01-03 16:24:40 新华网

新华社北京1月3日电(记者白阳)法医类司法鉴定结果往往对许多司法诉讼起到重要影响。3日,司法部发布《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征求意见稿)》,以更好地服务诉讼活动和人民群众。

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指出,法医类司法鉴定实践中,出现很多针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执业范围的投诉。但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和政策依据,司法行政机关在处理类似投诉时往往只能根据自行理解来把握执业范围,影响了服务诉讼活动的质量,因此需要进一步科学细化司法鉴定执业分类。

征求意见稿明确,法医类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法医学各专业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法医类司法鉴定依据所解决的专门性问题分为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每一专门性问题都用专章作出详细规定。

例如,在法医病理鉴定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死亡原因鉴定、器官法医病理学检验与诊断、死亡方式判断、死亡时间推断、损伤时间推断、致伤物推断与认定、成伤机制分析、书证审查、医疗损害鉴定、尸体影像学检查和硅藻检验等11个方面。

司法部有关负责人表示,重新制定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将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准入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切实提高司法鉴定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通过登录司法部官方网站、发送电子邮件或邮寄信函等方式,提出意见建议。征求意见截至2020年1月9日。

(责任编辑:八雨)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机油液位上升、加注口变“奶盖”不要 ...

  • 安全的召回与召回的安全

  • 广汽本田2019年超额完成目标,体 ...

  • 自研自造铸市场底力 威马为新势力唯 ...

  • 中国汽车文化的先驱 奥迪第三次华丽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