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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汇能私募4宗违规遭罚 挪用基金财产3.8亿元

2019-12-31 23:52:08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31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8号)显示,经查明,深圳前海汇能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汇能”)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一、发行私募基金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

前海汇能发行深圳前海汇能天源贰号信息咨询企业(有限合伙)等24只私募基金产品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

二、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前海汇能担任基金管理人的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深圳前海汇能叁号新三板投资企业、深圳前海汇能达荣壹号信息咨询企业存在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行为,分别向投资者杨某募集资金50万元,向投资者熊某募集资金50万元。

三、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前海汇能在发行深圳前海汇能壹号天使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等10只私募基金产品过程中,与投资者签订《预约受让协议书》,约定自合伙协议或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投资期满一定期限内,如果投资者从合伙企业获得的分配款总额未超过投资者全部实缴金额,投资者有权要求前海汇能按照预约受让协议进行受让,保证投资者本金不受损失或获取最低收益。

四、挪用基金财产

汇能深业泰然观澜玫瑰苑物业并购私募投资基金和汇能深业泰然观澜玫瑰苑物业并购私募投资基金二期系前海汇能担任基金管理人的契约型私募基金,分别募集资金1.501亿元和2.302亿元,合计3.803亿元,后前海汇能将上述基金财产全部转移至关联公司深圳前海汇能天宝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银行账户。

深圳证监局认为,前海汇能发行24只私募基金产品未办理备案手续的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的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的规定,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的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挪用基金财产的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徐山、康媛媛、王谱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深圳证监局决定:

1.对深圳前海汇能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2.对徐山、康媛媛、王谱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当事人徐山任前海汇能执行董事,总经理,持有前海汇能10%股份。当事人康媛媛任前海汇能监事,持有前海汇能90%股份。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报送以下基本信息:

(一)主要投资方向及根据主要投资方向注明的基金类别;

(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资金募集过程中向投资者提供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应当报送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公司、合伙等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还应当报送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应当报送委托管理协议。委托托管机构托管基金财产的,还应当报送托管协议;

(四)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备案材料齐备后的 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4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二)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四)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五)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六)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七)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八)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以及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七项和第九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八项行为的,按照《证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8号

时间:2019-12-30 来源:

当事人:深圳前海汇能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汇能或公司),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徐山,男,1971年10月出生,住址:深圳市福田区。前海汇能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2016年4月28日至调查日)。

康媛媛,女,1981年10月出生,住址:深圳市福田区。前海汇能原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2014年6月17日至2016年4月28日)。

王谱,男,1976年9月出生,住址:深圳市南山区。前海汇能合规风控负责人(2016年11月9日至2018年3月1日)。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前海汇能涉嫌违法违规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前海汇能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一、发行私募基金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

前海汇能发行深圳前海汇能天源贰号信息咨询企业(有限合伙)等24只私募基金产品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

二、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前海汇能担任基金管理人的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深圳前海汇能叁号新三板投资企业、深圳前海汇能达荣壹号信息咨询企业存在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行为,分别向投资者杨某募集资金50万元,向投资者熊某募集资金50万元。

三、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前海汇能在发行深圳前海汇能壹号天使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等10只私募基金产品过程中,与投资者签订《预约受让协议书》,约定自合伙协议或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投资期满一定期限内,如果投资者从合伙企业获得的分配款总额未超过投资者全部实缴金额,投资者有权要求前海汇能按照预约受让协议进行受让,保证投资者本金不受损失或获取最低收益。

四、挪用基金财产

汇能深业泰然观澜玫瑰苑物业并购私募投资基金和汇能深业泰然观澜玫瑰苑物业并购私募投资基金二期系前海汇能担任基金管理人的契约型私募基金,分别募集资金1.501亿元和2.302亿元,合计3.803亿元,后前海汇能将上述基金财产全部转移至关联公司深圳前海汇能天宝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银行账户。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私募基金产品协议、《预约受让协议书》、相关银行流水、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公司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前海汇能发行24只私募基金产品未办理备案手续的行为违反了《私募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的行为违反了《私募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的规定,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的行为违反了《私募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挪用基金财产的行为违反了《私募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

徐山、康媛媛、王谱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本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后,康媛媛、王谱提出书面申辩。康媛媛在申辩意见中称,其并非前海汇能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也未实际参与前海汇能的经营管理,其持有的前海汇能部分股权实际为徐山所有,因此不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谱在申辩意见中称,其并非前海汇能合规风控负责人,不掌握公司资金及投资情况,并于2018年年初向公司提出辞职,不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经复核,我局认为,在本案违法违规行为持续期间,康媛媛曾在前海汇能任职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王谱曾在前海汇能任职合规风控负责人,康媛媛主张不参与公司经营及股份代持等事项,与查明事实不符,且不构成法定免责事由,依法不予采纳;王谱主张其未担任合规风控负责人,与查明事实不符,其关于不掌握公司相关情况的申辩,不构成法定免责事由,对其申辩意见,依法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私募办法》第三十八条,我局决定:

1.对深圳前海汇能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2.对徐山、康媛媛、王谱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和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19年12月26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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