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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陇科学及前董事长吃警示函 年报披露收入确认政策与实际不符

2019-12-27 18:12:13 中国网财经

中国网财经12月27日讯 据证监会网站消息,广东证监局发布关于对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陇科学或公司 证券代码:002584)、时任董事长黄伟鹏、时任总裁黄少群、时任财务总监韦映吟、时任财务总监蔡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等规定,近期广东证监局派出检查组对西陇科学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会计政策披露不准确

西陇科学2018年年报披露公司劳务收入确认方法为完工百分比法,但控股子公司山东艾克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技术开发的劳务收入实际在客户验收通过后确认,即年报披露的收入确认政策与实际不一致。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二、非经营性损益披露不充分

西陇科学于2018年开展生产技术改造,将以前年度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硝酸银母液及废渣等物料进行回收银粉利用,合计节约产品成本约2705万元。硝酸银成本下降系偶发事项,以后生产过程不会持续出现,但公司未将该部分损益作为非经营性损益进行披露。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公开发行证券公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第三条等规定。

三、跨期确认收入

西陇科学全资子公司西陇化工(香港)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至12月期间向石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客户通过船运公司发出化学试剂等商品。根据相关购销合同约定,货物越过船舷即主要风险及货物所有权转移,但西陇科学以客户收货时间而非装船时间作为收入确认时点,导致营业收入跨期入账,2018年多计收入1340.13万美元、多计利润36.12万美元,2017年少计收入1340.13万美元、少计利润36.12万美元。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等规定。

黄伟鹏、黄少群分别作为西陇科学时任董事长、时任总裁,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第一、第二、第三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韦映吟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第三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蔡博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第一、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是原文:

关于对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黄伟鹏、

黄少群、韦映吟、蔡博采取出具

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黄伟鹏、黄少群、韦映吟、蔡博: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等规定,近期我局派出检查组对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陇科学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会计政策披露不准确

西陇科学2018年年报披露公司劳务收入确认方法为完工百分比法,但控股子公司山东艾克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技术开发的劳务收入实际在客户验收通过后确认,即年报披露的收入确认政策与实际不一致。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二、非经营性损益披露不充分

西陇科学于2018年开展生产技术改造,将以前年度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硝酸银母液及废渣等物料进行回收银粉利用,合计节约产品成本约2705万元。硝酸银成本下降系偶发事项,以后生产过程不会持续出现,但公司未将该部分损益作为非经营性损益进行披露。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公开发行证券公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第三条等规定。

三、跨期确认收入

西陇科学全资子公司西陇化工(香港)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至12月期间向石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客户通过船运公司发出化学试剂等商品。根据相关购销合同约定,货物越过船舷即主要风险及货物所有权转移,但西陇科学以客户收货时间而非装船时间作为收入确认时点,导致营业收入跨期入账,2018年多计收入1340.13万美元、多计利润36.12万美元,2017年少计收入1340.13万美元、少计利润36.12万美元。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等规定。

黄伟鹏、黄少群分别作为西陇科学时任董事长、时任总裁,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第一、第二、第三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韦映吟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第三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蔡博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第一、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公司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19年12月20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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