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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健会计师所审计海越能源年报3宗违规 2人吃警示函

2019-12-17 21:14:37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7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浙江证监局于2019年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陈志维、李琼娇执行的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海越能源”,600387.SH)2017年年报审计项目涉及会计差错部分进行了专项检查。经查,浙江证监局发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及陈志维、李琼娇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充分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

海越能源子公司宁波海越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海越”)停工检修,其大修费用对当期净利润产生重大影响。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及陈志维、李琼娇在对宁波海越审计过程中未充分了解大修供应商的选择、未充分评估大修费长周期结算对费用完整性确认的影响,未将大修费识别为与认定层次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二、大修费的实质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海越能源公告子公司宁波海越2017年6月开始停工检修,并于当年8月11日和11月6日大修完成,恢复生产。2019年公司进行前期会计差错调整,调增宁波海越2017年度大修费3691.17万元。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及陈志维、李琼娇在审计过程中未保持足够的职业怀疑,未执行充分的审计程序并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一是宁波海越2017年度完成大修,你们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查验工程结算原始单据的完整性,导致未发现公司2017年度少计大修费。二是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及陈志维、李琼娇在访谈中了解到公司有3家大修供应商,但项目组仅获取到其中2家供应商的部分合同,未对合同的完整性及公司未按权责发生制暂估大修费的恰当性保持足够的关注。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三、日常修理费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2019年宁波海越进行会计差错调整增加2017年以前日常维修费2111.51万元、减少2017年度日常维修费68.46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及陈志维、李琼娇在发现宁波海越跨期确认以前年度日常维修费的情况下,未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访谈相关人员、查看工程核验单并及工程结算书并比较分析,以合理保证日常维修费用的完整性。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陈志维、李琼娇作为海越能源2017年报签字注册会计师,陈志维、李琼娇上述审计程序不到位,导致未能发现公司财务报表存在错报,且错报金额超过审计重要性水平。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及陈志维、李琼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及陈志维、李琼娇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加强质量控制,确保审计执业质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及陈志维、李琼娇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浙江证监局报送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应同时抄送证监会会计部。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主要警用交通、水利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投资开发、经营;石油及液化气制品的销售的公司。公司的主要产品有成品油、液化气、公路征费。截至2019年9月30日,浙江海越科技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19.06%。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成立于1983年12月,是由一批资深注册会计师创办的首批具有A、H股企业审计资格的全国性大型专业会计审计中介服务机构。拥有包括A股、B股、H股上市公司、大型央企、省属大型国企、外商投资企业等在内的固定客户5000余家,其中上市公司客户400余家,新三板挂牌客户600余家。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规定:在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职业怀疑,认识到可能存在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情形。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十二条规定:对于连续审计业务,如果拟利用在以前期间获取的信息,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是否已发生变化,以及该变化是否可能影响以前期间获取的信息在本期审计中的相关性。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二十八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的经营活动,主要包括:

(一)主营业务的性质;

(二)与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相关的市场信息;

(三)业务的开展情况;

(四)联盟、合营与外包情况;

(五)从事电子商务的情况;

(六)地区与行业分布;

(七)生产设施、仓库的地理位置及办公地点;

(八)关键客户;

(九)重要供应商;

(十)劳动用工情况;

(十一)研究与开发活动及其支出;

(十二)关联方交易。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二十九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投资活动,主要包括:

(一)近期拟实施或已实施的并购活动与资产处置情况;

(二)证券投资、委托贷款的发生与处置;

(三)资本性投资活动,包括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投资,以及近期或计划发生的变动;

(四)不纳入合并范围的投资。

《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以职业怀疑态度计划和执行鉴证业务,获取有关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的充分、适当的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及时对制定的计划、实施的程序、获取的相关证据以及得出的结论作出记录。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规定: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秉承风险导向审计理念,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相关规定,完善鉴证程序,科学选用鉴证方法和技术,充分了解被鉴证单位及其环境,审慎关注重大错报风险,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合理发表鉴证结论。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由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等监管措施;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依法处罚。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陈志维、李琼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陈志维、李琼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于2019年对你们执行的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越能源”)2017年年报审计项目涉及会计差错部分进行了专项检查。经查,我局发现你们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充分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

海越能源子公司宁波海越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海越”)停工检修,其大修费用对当期净利润产生重大影响。你们在对宁波海越审计过程中未充分了解大修供应商的选择、未充分评估大修费长周期结算对费用完整性确认的影响,未将大修费识别为与认定层次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二、大修费的实质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海越能源公告子公司宁波海越2017年6月开始停工检修,并于当年8月11日和11月6日大修完成,恢复生产。2019年公司进行前期会计差错调整,调增宁波海越2017年度大修费3,691.17万元。

你们在审计过程中未保持足够的职业怀疑,未执行充分的审计程序并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一是宁波海越2017年度完成大修,你们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查验工程结算原始单据的完整性,导致未发现公司2017年度少计大修费。二是你们在访谈中了解到公司有3家大修供应商,但项目组仅获取到其中2家供应商的部分合同,未对合同的完整性及公司未按权责发生制暂估大修费的恰当性保持足够的关注。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三、日常修理费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2019年宁波海越进行会计差错调整增加2017年以前日常维修费2,111.51万元、减少2017年度日常维修费68.46万元。你们在发现宁波海越跨期确认以前年度日常维修费的情况下,未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访谈相关人员、查看工程核验单并及工程结算书并比较分析,以合理保证日常维修费用的完整性。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陈志维、李琼娇作为海越能源2017年报签字注册会计师,你们上述审计程序不到位,导致未能发现公司财务报表存在错报,且错报金额超过审计重要性水平。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及陈志维、李琼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

你们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加强质量控制,确保审计执业质量。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应同时抄送证监会会计部。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19年12月6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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