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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犇瀚涵收警示函 未能勤勉谨慎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责任

2019-12-16 23:09:02 中国网财经

中国网财经12月16日讯 据证监会网站消息,江苏证监局发布关于对江苏鼎犇瀚涵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犇瀚涵)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鼎犇瀚涵在管理鹰潭巨鼎投资管理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鹰潭巨鼎)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鹰潭巨鼎相关信息。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二、投资运作过程中,一是签署的投资协议要素不齐全;二是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被投资企业鸿景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景高新)召开股东大会,及时履行《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增加注册资本程序;三是对于鸿景高新2016年年报中应付鹰潭巨鼎投资款金额异常等情况,未采取有效措施了解实际情况;四是未按合同约定召开合伙人大会。未能勤勉谨慎履行管理人责任。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现对鼎犇瀚涵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信息披露规则由基金业协会另行制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具体如下:

【行政监管措施】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鼎犇瀚涵投资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江苏鼎犇瀚涵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管理鹰潭巨鼎投资管理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鹰潭巨鼎)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鹰潭巨鼎相关信息。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二、投资运作过程中,一是签署的投资协议要素不齐全;二是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被投资企业鸿景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景高新)召开股东大会,及时履行《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增加注册资本程序;三是对于鸿景高新2016年年报中应付鹰潭巨鼎投资款金额异常等情况,未采取有效措施了解实际情况;四是未按合同约定召开合伙人大会。未能勤勉谨慎履行管理人责任。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合规运作,并于收到该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19年12月5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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