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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嘉电子实控人拆借资金近4亿 西部证券项目现风险

2019-12-12 10:35:27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1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陕证监措施字〔2019〕35号)显示,经查,2018年3月至2019年5月,陕西泰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泰嘉电子”,836681)实际控制人陈婵娟及其配偶控制的公司累计从公司拆借资金2.96亿元人民币、1250.14万美元,直到2019年7月26日前才分批归还或清理。泰嘉电子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并且未依法及时履行相关临时公告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申小琳、刘玉婷分别作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兼财务负责人,对相关问题负有直接责任。根据该办法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陕西监管局决定对泰嘉电子及申小琳、刘玉婷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申小琳为泰嘉电子董事长,董事兼法定代表人。刘玉婷为董事,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深圳市合丰泰科技有限公司为泰嘉电子第一大股东,持股66.6%。深圳市尊绅投资有限公司为第二大股东,持股33.4%。泰嘉电子实际控制人陈婵娟持有深圳市合丰泰科技有限公司56.55%股份,为第一大股东。

泰嘉电子于2016年3月29日在新三板挂牌上市,总股本4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股票转让方式为协议转让。主办券商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吴证券”,601555.SH),会计师事务所为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为上海申浩(昆山)律师事务所。2017年9月21日,东吴证券与泰嘉电子解除持续督导协议,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西部证券”,002673.SZ)接手泰嘉电子的持续督导。

对于上述资金占用,泰嘉电子于2019年7月23日、8月2日、11月4日连发3次风险提示公告(包括更正公告),主办券商西部证券于7月24日做了相关的风险提示公告(已取消),并于8月2日做了风险提示公告的更正公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第九条规定:主办券商应督导挂牌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制度,以及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十四条规定:公众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者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所有投资者同时公开披露信息。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生可能对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众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报送临时报告,并予以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后果。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陕西泰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申小琳、刘玉婷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陕西泰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小琳、刘玉婷:

经查,2018年3月至2019年5月,你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婵娟及其配偶控制的公司累计从公司拆借资金295,794,000元人民币、12,501,400美元,直到2019年7月26日前才分批归还或清理。你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并且未依法及时履行相关临时公告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申小琳、刘玉婷分别作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兼财务负责人,对相关问题负有直接责任。根据该办法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申小琳、刘玉婷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2019年12月4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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