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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天运会计所吃警示函 执业中环装备年报审计出现两大违规

2019-12-10 18:03:08 中国网财经

中国网财经12月10日讯 证监会陕西监管局近日发布了关于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天运会计所”)及注册会计师黄斌、赵志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在中天运会计所执行的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环装备 股票代码:300140)2018年年报审计项目相关商誉减值审计执业情况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商誉等相关科目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中环装备于2018年12月完成江苏兆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中节能兆盛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盛环保)重大资产重组事宜,构成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于12月末纳入合并范围。中环装备在编制2018年合并财务报表时,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以兆盛环保各项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认商誉,导致2018年年报商誉等多个报表科目存在错报。其中,2018年末商誉多确认6,749.08万元,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合计少确认8,005.71万元,累计导致总资产少计1,256.63万元。对此,中天运会计所及注册会计师黄斌、赵志刚在中环装备2018年年报审计执业中未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态度,未对中环装备2018年合并报表编制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进行恰当的职业判断,导致未能发现上述错报,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的规定。

二、相关审计证据不充分

(一)中环装备在期末商誉减值测试时,预测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中的折现率等关键参数或指标取自评估机构2018年3月为中环装备收购兆盛环保出具的相关评估报告。对此,中天运会计所及注册会计师黄斌、赵志刚在审计中未有效关注,导致未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以评价中环装备在预测未来现金流量时使用的相关参数等是否恰当、合理。

(二)中环装备在2018年年报中,对企业管理层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各关键假设及依据披露不完整,如未披露预测期增长率等关键假设及其依据。对此,中天运会计所及注册会计师黄斌、赵志刚在审计中未有效关注,导致未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以核实相关信息披露是否充分。

上述问题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综上,中天运会计所及注册会计师黄斌、赵志刚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根据该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陕西监管局决定对中天运会计所及注册会计师黄斌、赵志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注册会计师应当以职业怀疑态度计划和执行鉴证业务,获取有关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的充分、适当的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及时对制定的计划、实施的程序、获取的相关证据以及得出的结论作出记录。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注册会计师需要在整个审计过程中运用职业判断,并作出适当记录。对此,审计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应当使未曾接触该项审计工作的有经验的专业人士了解在对重大事项得出结论时作出的重大职业判断。如果有关决策不被该业务的具体事实和情况所支持或者缺乏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职业判断并不能成为作出决策的正当理由。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应当秉承风险导向审计理念,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相关规定,完善鉴证程序,科学选用鉴证方法和技术,充分了解被鉴证单位及其环境,审慎关注重大错报风险,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合理发表鉴证结论。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六十五条: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由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等监管措施;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依法处罚。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黄斌、赵志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黄斌、赵志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行的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环装备)2018年年报审计项目相关商誉减值审计执业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经查,你们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商誉等相关科目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中环装备于2018年12月完成江苏兆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中节能兆盛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盛环保)重大资产重组事宜,构成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于12月末纳入合并范围。中环装备在编制2018年合并财务报表时,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以兆盛环保各项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认商誉,导致2018年年报商誉等多个报表科目存在错报。其中,2018年末商誉多确认6,749.08万元,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合计少确认8,005.71万元,累计导致总资产少计1,256.63万元。对此,你们在中环装备2018年年报审计执业中未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态度,未对中环装备2018年合并报表编制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进行恰当的职业判断,导致未能发现上述错报,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的规定。

二、相关审计证据不充分

(一)中环装备在期末商誉减值测试时,预测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中的折现率等关键参数或指标取自评估机构2018年3月为中环装备收购兆盛环保出具的相关评估报告。对此,你们在审计中未有效关注,导致未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以评价中环装备在预测未来现金流量时使用的相关参数等是否恰当、合理。

(二)中环装备在2018年年报中,对企业管理层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各关键假设及依据披露不完整,如未披露预测期增长率等关键假设及其依据。对此,你们在审计中未有效关注,导致未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以核实相关信息披露是否充分。

上述问题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综上,你们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根据该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及注册会计师黄斌、赵志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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