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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技术因多项信息披露违规被深圳监管局责令改正

2019-12-09 23:53:01 中国网财经

中国网财经12月9日讯 证监会深圳监管局近日发布了关于对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民技术” 股票代码:300077)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深圳监管局对国民技术下属子公司深圳市斯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诺实业)2018年商誉减值事项开展专项检查。经查,国民技术存在以下问题:

一、资产组的划分与营运资金预测前后标准不一致。国民技术在认定斯诺实业与商誉相关的经营性资产组时,将鲍海友、李惠军、谌江宏、蔡虹等4名斯诺实业原股东共计4.25亿元的其他应付款认定为经营性负债,纳入资产组,但在预测斯诺实业未来营运资金时,剔除了该笔负债对未来现金流量的影响,导致资产组的可回收金额与其账面价值的确定基础不一致。

二、未考虑资产减值损失对资产组现金流量的影响。国民技术预测资产减值损失的基础是公司历史坏账准备金额,在采用收益法预测资产组未来现金流量时,未将对现金流量没有影响的资产减值损失金额加回。

三、国民技术未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第十九条第二十三项的要求,在2018年财务报表附注中充分披露商誉减值测试的关键参数(如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时的预测期增长率、稳定期增长率、利润率、折现率、预测期等)及其确定依据等信息,也未披露前述信息与形成商誉时的信息存在的差异及其原因。

国民技术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深圳监管局决定对国民技术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第十九条第二十三项:按被投资单位或项目列示产生商誉的事项,对应商誉的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和本期增减变动情况,以及减值准备的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和本期增减变动情况。披露商誉减值测试过程、参数及商誉减值损失的确认方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下属子公司深圳市斯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诺实业)2018年商誉减值事项开展专项检查。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资产组的划分与营运资金预测前后标准不一致。你公司在认定斯诺实业与商誉相关的经营性资产组时,将鲍海友、李惠军、谌江宏、蔡虹等4名斯诺实业原股东共计4.25亿元的其他应付款认定为经营性负债,纳入资产组,但在预测斯诺实业未来营运资金时,剔除了该笔负债对未来现金流量的影响,导致资产组的可回收金额与其账面价值的确定基础不一致。

二、未考虑资产减值损失对资产组现金流量的影响。你公司预测资产减值损失的基础是公司历史坏账准备金额,在采用收益法预测资产组未来现金流量时,未将对现金流量没有影响的资产减值损失金额加回。

三、你公司未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第十九条第二十三项的要求,在2018年财务报表附注中充分披露商誉减值测试的关键参数(如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时的预测期增长率、稳定期增长率、利润率、折现率、预测期等)及其确定依据等信息,也未披露前述信息与形成商誉时的信息存在的差异及其原因。

你公司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一、你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做到敬畏市场、敬畏法治、敬畏专业、敬畏投资者,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内部信息管理流程,加强信息披露管理,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二、你公司应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重新评估斯诺实业2018年商誉减值金额并对2018年年度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并补充披露商誉减值测试的关键参数及其确定依据等信息。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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