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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东海洋及董事长收警示函 涉违规担保等四大问题

2019-12-09 23:46:28 中国网财经

中国网财经12月9日讯 据证监会网站消息,山东监管局关于对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东海洋”证券代码:002086)、董事长及总经理车轼、财务总监雁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ST东海洋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存在违规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的情形。2016年以来,ST东海洋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未及时披露的情况下违规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担保,且担保金额较大。

二、2018年年度业绩预计不准确,未及时披露发生重大亏损的情况。ST东海洋在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和2018年业绩快报中预计的2018年度净利润均不准确,与2018年经审计净利润的实际数据差异较大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并且存在业绩修正严重滞后的情形。ST东海洋未能及时披露发生重大亏损的情况。

三、存在挪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且对募集存放及使用情况的披露与实际情况不一致。ST东海洋存在挪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包括控股股东占用募集资金和通过第三方公司转移募集资金至子公司用于日常经营活动。2018年8月22日,ST东海洋披露的《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8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未对公司挪用募集资金和控股股东占用募集情况进行披露,ST东海洋对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的披露与实际情况不一致。

四、存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财务报告相关内部控制未有效执行。ST东海洋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导致公司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ST东海洋财务报告相关内部控制未有效执行,部分子公司在收入、成本等科目核算方面不符合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

ST东海洋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第一条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第五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违反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决定对ST东海洋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另外,车轼作为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在收到相关《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知悉持有的部分东方海洋股份将被司法强制执行的情况下,未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第一条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第五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违反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第三十条的规定;车轼的上述减持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五十九条和的规定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现决定对车轼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于雁冰作为公司财务总监,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第一条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第五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违反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第三十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于雁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报送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上市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第一条: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严格控制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风险

(一)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二)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的权限及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制度。

(三)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3.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4.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四)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五)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六)上市公司在办理贷款担保业务时,应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公司章程》、有关该担保事项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原件、刊登该担保事项信息的指定报刊等材料。

(七)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上述规定执行。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第五条: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上市公司改变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的,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披露。年度审计时,上市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上市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上市公司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三十条:授权审批控制要求企业根据常规授权和特别授权的规定,明确各岗位办理业务和事项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应责任。

企业应当编制常规授权的权限指引,规范特别授权的范围、权限、程序和责任,严格控制特别授权。常规授权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既定的职责和程序进行的授权。特别授权是指企业在特殊情况、特定条件下进行的授权。

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

企业对于重大的业务和事项,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审批或者联签制度,任何个人不得单独进行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三十一条:会计系统控制要求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理程序,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从业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大中型企业应当设置总会计师。设置总会计师的企业,不得设置与其职权重叠的副职。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大股东、董监高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大股东、董监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减持股份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有关规定采取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

具体如下:

关于对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19〕72号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存在违规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的情形。2016年以来,你公司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未及时披露的情况下违规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担保,且担保金额较大。

二、2018年年度业绩预计不准确,未及时披露发生重大亏损的情况。你公司在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和2018年业绩快报中预计的2018年度净利润均不准确,与2018年经审计净利润的实际数据差异较大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并且存在业绩修正严重滞后的情形。你公司未能及时披露发生重大亏损的情况。

三、存在挪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且对募集存放及使用情况的披露与实际情况不一致。你公司存在挪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包括控股股东占用募集资金和通过第三方公司转移募集资金至子公司用于日常经营活动。2018年8月22日,你公司披露的《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8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未对公司挪用募集资金和控股股东占用募集情况进行披露,你公司对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的披露与实际情况不一致。

四、存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财务报告相关内部控制未有效执行。你公司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导致公司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你公司财务报告相关内部控制未有效执行,部分子公司在收入、成本等科目核算方面不符合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第一条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第五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违反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按规定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内部控制,解除违规为控股股东提供的担保,归还违规挪用的募集资金,改正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的情况,并将整改情况于收到该监管措施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你公司应引以为戒,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保证信息披露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19年12月3日

关于对车轼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19〕73号

车轼:

经查,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海洋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东方海洋存在违规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的情形。2016年以来,该公司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未及时披露的情况下违规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担保,且担保金额较大。

二、2018年年度业绩预计不准确,未及时披露发生重大亏损的情况。东方海洋在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和2018年业绩快报中预计的2018年度净利润均不准确,与2018年经审计净利润的实际数据差异较大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并且存在业绩修正严重滞后的情形。东方海洋未能及时披露发生重大亏损的情况。

三、东方海洋存在挪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且对募集存放及使用情况的披露与实际情况不一致。东方海洋存在挪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包括控股股东占用募集资金和通过第三公司转移募集资金至子公司用于日常经营活动。2018年8月22日,东方海洋披露的《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8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未对公司挪用募集资金和控股股东占用募集情况进行披露,东方海洋对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的披露与实际情况不一致。

四、东方海洋存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财务报告相关内部控制未有效执行。东方海洋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导致公司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东方海洋财务报告相关内部控制未有效执行,部分子公司在收入、成本等科目核算方面不符合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

另外,你在收到相关《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知悉持有的部分东方海洋股份将被司法强制执行的情况下,未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你作为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第一条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第五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违反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第三十条的规定;你的上述减持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五十九条和的规定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按规定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引以为戒,加强证券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保证信息披露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19年 12月3日

关于对于雁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19〕74号

于雁冰:

经查,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海洋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东方海洋存在违规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的情形。2016年以来,该公司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未及时披露的情况下违规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担保,且担保金额较大。

二、2018年年度业绩预计不准确,未及时披露发生重大亏损的情况。东方海洋在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和2018年业绩快报中预计的2018年度净利润均不准确,与2018年经审计净利润的实际数据差异较大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并且存在业绩修正严重滞后的情形。东方海洋未能及时披露发生重大亏损的情况。

三、东方海洋存在挪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且对募集存放及使用情况的披露与实际情况不一致。东方海洋存在挪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包括控股股东占用募集资金和通过第三公司转移募集资金至子公司用于日常经营活动。2018年8月22日,东方海洋披露的《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8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未对公司挪用募集资金和控股股东占用募集情况进行披露,东方海洋对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的披露与实际情况不一致。

四、东方海洋存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财务报告相关内部控制未有效执行。东方海洋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导致公司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东方海洋财务报告相关内部控制未有效执行,部分子公司在收入、成本等科目核算方面不符合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

你作为公司财务总监,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第一条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第五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违反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第三十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按规定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引以为戒,加强证券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保证信息披露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19年12月3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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