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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源股份及董事长等3人收警示函 因2019第一季度财报存错报

2019-11-14 17:41:03 中国网财经

中国网财经11月14日讯 据证监会网站消息,山东监管局发布关于对朗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朗源股份 证券代码:300175)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对朗源股份董事长戚永茂、总经理张涛、财务总监张丽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发现:

朗源股份于2019年第一季度处置持有的永辉超市股票(2018年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将累计利得计入投资收益科目。朗源股份自查自纠,2019年7月13日主动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更正后将前述股票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按照2019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以下简称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要求将前述股票在处置时点累计利得转入未分配利润。朗源股份上述会计差错导致2019年第一季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由更正前的3016万元调整为801万元。

朗源股份未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进行会计处理的行为导致公司2019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存在错报,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戚永茂作为公司董事长、张涛作为公司总经理、张丽娜作为公司财务总监,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以下是原文:

关于对朗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朗源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2019年第一季度处置持有的永辉超市股票(2018年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将累计利得计入投资收益科目。你公司自查自纠,2019年7月13日主动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更正后将前述股票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按照2019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以下简称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要求将前述股票在处置时点累计利得转入未分配利润。你公司上述会计差错导致2019年第一季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由更正前的3016万元调整为801万元。

你公司未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进行会计处理的行为导致公司2019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存在错报,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按规定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组织相关人员加强对企业会计准则的学习,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信息披露质量。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19年11月5日

关于对戚永茂、张涛、张丽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戚永茂、张涛、张丽娜:

朗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源股份或公司)于2019年第一季度处置持有的永辉超市股票(2018年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将累计利得计入投资收益科目。朗源股份自查自纠,2019年7月13日主动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更正后将前述股票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按照2019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以下简称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要求将前述股票在处置时点累计利得转入未分配利润。朗源股份上述会计差错导致2019年第一季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由更正前的3016万元调整为801万元。

朗源股份未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进行会计处理的行为导致公司2019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存在错报。戚永茂作为公司董事长、张涛作为公司总经理、张丽娜作为公司财务总监,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按照第五十八条、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按规定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引以为戒,加强证券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保障信息披露质量。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19年11月5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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