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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世纪偷逃应纳税款构成走私 遭中关村海关罚165万

2019-10-31 23:18:36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31日讯 (记者 张海蛟) 近日,北京海关网站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中关村海关对北京方正世纪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世纪”)作出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出,2009年7月至2011年8月,方正世纪在进口腾博、思科品牌视频会议系统商品过程中,将有关税商品价格低报,偷逃应纳税款,构成走私行为。处罚日期为2019年10月18日。

方正世纪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关村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三)项、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对方正世纪追缴走私货物等值价款335.37万元,并处罚款165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述的上行为,有涉案报关单复印件;涉案订单、发票、要求发货清单;笔录材料;当事人提供的说明材料;核税表;其他证据材料为证。

官网显示,方正世纪是国内领先的高新技术企业,主要从事ICT行业在国内的代理分销业务,同时也是金融、制造、流通等多个行业信息化解决方案、技术咨询和服务的领先供应商。

方正世纪四大区域覆盖全国,从传统分销发展成为集ICT分销、IT服务、自有品牌于一体的多维度业务模式;拓展服务器存储、网络安全、智能终端、办公打印、弱电安防、统一通讯、应用软件等产业方向。上游与HP、H3C、DELL、LG、联想、华为、微软、中兴等几十家国内外知名品牌建立战略合作,下游拥有超过1万家稳定的渠道合作伙伴。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第一款规定如下: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有本实施条例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罚。第(三)项规定如下:偷逃应纳税款但未逃避许可证件管理,走私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偷逃应纳税款3倍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海关作出没收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行政处罚决定,有关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无法或者不便没收的,海关应当追缴上述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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