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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农办副主任、农业农村部副部长就《关于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若干意见》答记者问

2019-09-05 23:29:20 农业农村部网站

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

推动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

——中央农办副主任、农业农村部副部长韩俊就《关于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若干意见》答记者问

日前,经国务院同意,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等11个部门和单位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若干意见》。中央农办副主任、农业农村部副部长韩俊接受记者采访,就《意见》印发和贯彻落实等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您介绍一下《意见》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答:农民合作社是广大农民群众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是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中坚力量。自200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来,我国农民合作社快速发展。到2019年7月底,全国依法登记的农民合作社达220.7万家。农民合作社产业类型日趋多样,合作内容不断丰富,服务能力持续增强,已成为组织服务农民群众、激活乡村资源要素、引领乡村产业发展和维护农民权益的重要组织载体,在助力脱贫攻坚、推动乡村振兴、引领小农户步入现代农业发展轨道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要看到,我国农民合作社发展起步晚、时间短,发展基础仍然薄弱,与广大农民的期盼还有差距,面临运行不够规范、与成员联结不够紧密、指导服务体系不够健全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指导扶持服务,引导其规范发展。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民合作社发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突出抓好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两类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赋予双层经营体制新的内涵,不断提高农业经营效率。李克强总理强调,通过股份合作、家庭农场、合作社这种形式来发展现代农业是大势所趋,是大方向。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五中全会和十九大,多个中央一号文件和《政府工作报告》,都对农民合作社发展提出了明确要求。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意见》出台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的具体行动,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措施,凝聚了各方面的共识。《意见》是今后一段时期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和做好指导扶持服务工作的重要政策文件。

问:《意见》对提升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水平提出了哪些具体要求?

答:提升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水平,是维护农民成员合法权益、增强农民合作社内生发展动力的客观要求。《意见》就“如何规范”农民合作社,作出了明确规定,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一是完善章程制度。要求指导农民合作社参照示范章程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章程,依章加强内部管理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档案管理,实行社务公开。二是健全组织机构。要求农民合作社依法建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分别履行好议事决策、日常执行、内部监督等职责。规范经理选聘程序和任职要求。推动在具备条件的农民合作社中建立党组织。三是规范财务管理。要求指导农民合作社认真执行财务会计制度,及时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加强内部审计监督。鼓励地方探索建立农民合作社信息管理平台和农民合作社发展动态监测机制。四是合理分配收益。要求农民合作社依法制定盈余分配方案,可分配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所在农民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五是加强登记管理。严格依法开展农民合作社登记注册,对农民合作社所有成员予以备案。农民合作社要按时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未按时报送年报、年报中弄虚作假、通过登记住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列入经营异常的农民合作社不得纳入示范社评定范围。

问:《意见》采取哪些措施促进农民合作社增强服务带动能力?

答:服务成员是农民合作社的宗旨。《意见》围绕乡村产业、服务功能、乡村建设、利益联结、合作联合等5个方面,引导鼓励农民合作社增强对农户的服务带动能力。一是发展乡村产业。鼓励农民合作社开展连片种植、规模饲养,壮大优势特色产业。引导农民合作社推行绿色生产方式,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民间工艺制造业、信息服务和电子商务等新产业新业态,积极开展质量认证,强化品牌营销推介。二是强化服务功能。鼓励农民合作社加强加工仓储物流等关键环节能力建设,延伸产业链条,向产加销一体化拓展。支持农民合作社开展农业生产托管,依法依规开展互助保险。三是参与乡村建设。鼓励农民合作社建设运营农业废弃物、农村垃圾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等设施,参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引导农民合作社参与乡村文化建设。四是加强利益联结。鼓励支持农民合作社与其成员、周边农户特别是贫困户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关系,吸纳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户自愿入社发展生产经营。鼓励成员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经营权、林权等作价出资。五是推进合作与联合。引导家庭农场组建或加入农民合作社,鼓励同业或产业密切关联的农民合作社通过兼并、合并等方式进行组织重构和资源整合。支持农民合作社依法自愿组建联合社。

问:《意见》提出要开展“空壳社”专项清理,请问清理“空壳社”有哪些具体措施?

答:农民合作社数量快速增长的同时,也出现了一定数量的“空壳社”,主要表现在无农民成员实际参与、无实质性生产经营活动、因经营不善停止运行,甚至有的打着农民合作社的名义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为加强农民合作社规范管理, 2019年2月,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等11个部门和单位联合印发了《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空壳社”专项清理工作方案》,对“空壳社”专项清理工作作出了具体安排,目前各地正在按照部署进行全面摸底排查。

《意见》对“空壳社”清理进一步明确了3个方面的要求。一是合理界定清理范围。要求清理工作按照农民合作社所在地实行属地管理,重点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群众反映和举报存在问题以及在“双随机”抽查中发现异常情形的农民合作社依法依规进行清理。二是实行分类处置。要求对列入清理范围的农民合作社,逐一排查,精准甄别存在的问题。依托农民合作社综合协调机制共同会商,按照“清理整顿一批、规范提升一批、扶持壮大一批”的办法,实行分类处置。切实加强指导监督和协调配合,建立健全部门信息共享和通报工作机制。三是畅通退出机制。拓展企业简易注销登记适用范围,对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可适用简易注销程序退出市场。加强政策宣传和服务,为农民合作社自主申请注销提供便利服务。

问:请您谈谈《意见》从哪些方面开展试点示范,引导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

答:试点示范是探索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有效路径和模式的重要工作方法。2018年9月,农业农村部批复在河北、湖北、陕西等8省30县(市、区)开展首批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意见》从3个方面要求加强试点示范引领。一是扎实开展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深入开展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发展壮大单体农民合作社、培育发展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提升县域指导扶持服务水平,创建一批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示范县。扩大试点范围,优先将贫困县纳入。建立县域内农民合作社登记协同监管机制。二是深入推进示范社创建。完善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指标体系,推进国家、省、市、县级示范社四级联创。将农民合作社纳入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范畴,鼓励各地建立农民合作社信用档案,对信用良好的农民合作社,在示范社评定和政策扶持方面予以倾斜。三是充分发挥典型引领作用。总结各地整县推进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和示范社创建的经验做法,树立一批制度健全、运行规范的典型。对发展农民合作社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问:《意见》从哪些方面对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给予政策支持?

答:针对农民合作社当前发展面临的突出困难和问题,《意见》重点在财政项目、金融保险、用地用电、人才支撑等方面加大政策创设力度。一是加大财政项目扶持。统筹整合资金加大对农民合作社的支持力度,把深度贫困地区的农民合作社、县级及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等作为支持重点。二是创新金融服务。支持金融机构结合职能定位和业务范围,对农民合作社提供金融支持。鼓励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创新开发适合农民合作社的担保产品,开展中央财政对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奖补试点。鼓励各地探索开展产量保险、农产品价格和收入保险等农业保险品种。探索构建农民合作社信用评价体系。三是落实用地用电政策。明确农民合作社从事设施农业,其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生产性配套辅助设施用地,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按农用地管理。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的用地指标积极支持农民合作社开展生产经营。落实农民合作社从事农产品初加工等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政策。四是强化人才支撑。分级建立农民合作社带头人人才库,分期分批开展农民合作社骨干培训。依托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训,加大对农民合作社骨干的培育。鼓励有条件的农民合作社聘请职业经理人。鼓励支持普通高校设置农民合作社相关课程、农业职业院校设立相关农民合作社专业或设置专门课程。鼓励各地开展农民合作社国际交流合作。

问:如何强化指导服务,确保《意见》精神和各项政策措施切实得到贯彻落实?

答:《意见》已经正式印发,接下来关键是抓好落实,认真贯彻执行《意见》要求,使政策落地见效。对此,《意见》要求强化指导服务,提出了3个方面明确要求。一是建立综合协调工作机制。要求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合力推进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地方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农业农村部门牵头的农民合作社工作综合协调机制。各地要组织动员社会力量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充分发挥农民合作社联合会在行业自律、信息交流、教育培训等方面作用。二是建立健全辅导员队伍。重点加强县乡农民合作社辅导员队伍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乡镇选聘农民合作社辅导员。大力开展基层农民合作社辅导员培训。三是加强基础性制度建设。要求抓紧修订农民合作社相关配套法规,完善农民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各地要加快制修订农民合作社地方性法规。开展农民合作社法律法规教育宣传,为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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