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焕鑫新材3宗违规 主办券商大通证券失职吃警示函

2019-08-28 22:40:19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28日讯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昨日公布的公司监管部文件《关于对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公司监管部发〔2019〕监管189号)显示,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通证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经查明,大通证券督导的挂牌公司江苏焕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焕鑫新材”,831143)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关联方资金占用

2013年至2018年,焕鑫新材与控股股东圣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钱建华及其控制的公司发生多笔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涉及金额2.13亿元,构成资金占用。焕鑫新材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违规对外担保

2013年至2017年,焕鑫新材为钱建华、钱小金、圣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个人或公司对外借款提供多次担保,涉及金额 3.12亿元。焕鑫新材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未披露出售子公司股权

2018年,焕鑫新材以每出资单位6.25元的价格分别向屠春华、魏梅芳转让持有的盐城市晶华化工有限公司424.8万出资单位和383.2万出资单位,总计5050万元。焕鑫新材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大通证券作为焕鑫新材主办券商,在对其挂牌申请文件及后续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审查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未能认真履行审慎核查义务,未能有效督导焕鑫新材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对于焕鑫新材的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1.7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推荐业务规定(试行)》第十六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第六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1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七条的规定,全国股转公司公司监管部做出如下决定:对大通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全国股转公司公司监管部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作为主办券商,大通证券应当按照《业务规则》、《推荐业务规定》、《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业务规则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规范运作。特此告诫大通证券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全国股转公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对于上述惩戒,全国股转公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华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为大通证券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28.04%。

焕鑫新材成立于2004年4月23日,是全球领先的氯苯酚产品生产商,注册资金1.13亿元,于2014年9月19日在新三板挂牌,总股本1.1亿股,第一大股东为圣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3057.80万股,持股比例30.89%。大通证券为焕鑫新材主办券商。

早在今年7月12日,焕鑫新材及其当事人原董事长兼总经理、董事钱建华、副总经理、董事钱小金等人就已被全国股转公司公司监管部因上述违规事项出示过警示函。2018年2月2日,焕鑫新材风险提示公告称,公司实际控制人、原董事长兼总经理钱建华涉嫌违规担保、资金占用、违规出售公司资产、隐瞒部分重大诉讼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同日,焕鑫新材发布关于公司银行账户冻结的公告。称公司在通过银行账户支付款项时,发现账户被冻结。2018年1月4日,钱建华就“因个人原因”向公司提交辞职报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第九条规定:主办券商应督导挂牌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制度,以及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1.7条规定: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从事相关业务,应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守行业规范,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并对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推荐业务规定(试行)》第十六条规定:项目小组应遵循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通过实地考察、查阅、访谈等方法,对申请挂牌公司进行尽职调查,以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挂牌公司符合挂牌条件以及在挂牌申请文件中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第六条规定:主办券商应履行以下督导职责:

(一)指导、督促挂牌公司完善公司治理机制,提高挂牌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二)指导、督促挂牌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事前审查挂牌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发布风险揭示公告;

(三)开展挂牌公司现场检查工作,督促挂牌公司进行整改;

(四)建立与挂牌公司日常联系机制,对挂牌公司进行培训和业务指导;

(五)关注挂牌公司重大变化,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告挂牌公司重大事项,调查或协助调查指定事项,并配合做好挂牌公司的日常监管;

(六)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职责。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1条规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对本业务规则1.4条规定的监管对象采取下列自律监管措施:

(一)要求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说明和披露;

(二)要求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存在的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三)约见谈话;

(四)要求提交书面承诺;

(五)出具警示函;

(六)责令改正;

(七)暂不受理相关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或其相关人员出具的文件;

(八)暂停解除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票限售;

(九)限制证券账户交易;

(十)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其他自律监管措施。

监管对象应当积极配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日常监管,在规定期限内回答问询,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要求提交说明,或者披露相应的更正或补充公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七条规定: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违反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的,全国股转公司可以实施下列自律监管措施:

(一)要求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说明和披露;

(二)约见谈话;

(三)要求提交书面承诺;

(四)出具警示函;

(五)责令改正;

(六)暂不受理相关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或其相关人员出具的文件;

(七)限制证券账户交易;

(八)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九)其他自律监管措施。

以下为行政处罚原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监管部文件

公司监管部发〔2019〕监管189号

关于对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通证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期货大厦39层。

经查明,大通证券督导的挂牌公司江苏焕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焕鑫新材)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关联方资金占用

2013 年至 2018 年,焕鑫新材与控股股东圣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钱建华及其控制的公司发生多笔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涉及金额21,255.86万元,构成资金占用。焕鑫新材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违规对外担保

2013 年至 2017年,焕鑫新材为钱建华、钱小金、圣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个人或公司对外借款提供多次担保,涉及金额31,187.16万元。焕鑫新材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未披露出售子公司股权

2018 年,焕鑫新材以每出资单位6.25元的价格分别向屠春华、魏梅芳转让持有的盐城市晶华化工有限公司424.8万出资单位和383.2万出资单位,总计5050万元。焕鑫新材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大通证券作为焕鑫新材主办券商,在对其挂牌申请文件及后续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审查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未能认真履行审慎核查义务,未能有效督导焕鑫新材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对于焕鑫新材的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 1.7 条、《全国中小

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推荐业务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推荐业务规定》)第十六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第六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业务规则》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对大通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作为主办券商,你公司应当按照《业务规则》、《推荐业务规定》、《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业务规则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规范运作。特此告诫你公司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全国股转公司公司监管部

2019 年8月22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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