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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收警示函 因对*ST东凌年度审计中存七项违规

2019-08-28 21:25:05 中国网财经

中国网财经8月28日讯 据证监会网站消息,广东证监局发布关于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陈明生、吴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发现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勤万信)、陈明生、吴震在审计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发现公司无形资产摊销存在重大错报。2017年度和2018年度,*ST东凌在无形资产(采矿权)摊销上存在以下重大错报:一是*ST东凌在合并报表层面将同一无形资产(采矿权)划分成两部分用不同方法进行摊销;二是*ST东凌实际执行的无形资产(采矿权)摊销方法与其年度财务报告披露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不一致。中勤万信、陈明生、吴震在*ST东凌年度审计执业过程中未恰当运用职业判断并保持职业怀疑,导致未发现*ST东凌无形资产摊销及其方法选用存在重大错报。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的规定。

二、未根据相关规定在重新出具的公司审计报告中增加相关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中勤万信、陈明生、吴震经审计,于2018年4月26日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ST东凌2017年度审计报告(勤信审字【2018】第1017号)。为消除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影响,*ST东凌重新聘请评估机构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无法表示意见所涉事项进行了重新评估和计量,并对2017年度相关报表科目和附注进行追溯调整,中勤万信、陈明生、吴震于2019年4月22日对*ST东凌调整后的2017年财务报表重新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勤信审字【2019】第0931号)。经查,中勤万信、陈明生、吴震未按规定在重新出具的*ST东凌2017年度审计报告中增加相关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2号——期后事项》第十五条、第十九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3号——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第五条的规定。

三、未恰当确定公司2018年度审计报告关键审计事项。中勤万信、陈明生、吴震在*ST东凌2017年度审计工作中,将“无形资产——采矿权减值”确定为关键审计事项,确认依据主要为“无形资产(采矿权)金额较大、对财务报表的影响较为重大,减值测试过程较为复杂且管理层需要作出重大判断”。但在2018年末*ST东凌无形资产(采矿权)占公司总资产的65.72%,影响公司“无形资产——采矿权减值”作为关键审计事项的因素未发生明显变化的情况下,中勤万信、陈明生、吴震未将“无形资产——采矿权减值”确认为*ST东凌2018年度审计工作的关键审计事项。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

四、未对公司无形资产(采矿权)减值测试进行复核。经查阅中勤万信、陈明生、吴震的审计工作底稿,未见*ST东凌管理层有关对2018年期末无形资产(采矿权)执行减值测试的资料,也未见中勤万信、陈明生、吴震对*ST东凌无形资产(采矿权)减值测试执行复核的审计证据。中勤万信、陈明生、吴震在未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也未获得充分、适当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对*ST东凌无形资产(采矿权)在2018年底是否存在减值迹象进行判断并作出结论。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五、未对公司超过重要性金额的预收款执行相关审计程序。2018年末,*ST东凌账面存在一笔子公司元通船运(香港)有限公司对Sealegend Shipping公司的80万美元预收账款,账龄1-2年,上述预收账款金额超过了中勤万信、陈明生、吴震在审计策略里确定的实际执行重要性金额(人民币100万元)的标准。但中勤万信、陈明生、吴震的审计工作底稿中未提供与该业务相关的确认资料,直至我局现场检查发现该问题后,中勤万信、陈明生、吴震才对该预收款项进行了补充函证。中勤万信、陈明生、吴震在未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也未获得充分、适当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对上述预收账款进行确认并发表审计意见,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六、识别确定重要组成部分程序执行不到位。中勤万信、陈明生、吴震在*ST东凌2018年度审计工作中,将*ST东凌母公司、中农国际钾盐开发有限公司、广州东凌贸易有限公司作为重要组成部分,但审计工作底稿中未见确定上述重要组成部分的具体判断标准及证据,识别确定重要组成部分程序执行不到位。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七、集团层面审计项目组对组成部分层面确定的重要性的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经查阅中勤万信、陈明生、吴震的审计工作底稿,未发现*ST东凌集团审计项目组对组成部分层面确定的重要性进行评价的资料。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综上,中勤万信、陈明生、吴震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相关规定。陈明生、吴震作为上述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中勤万信、陈明生、吴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由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等监管措施;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依法处罚。

以下是原文:

关于对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陈明生、吴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陈明生、吴震: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12〕2号)等规定,我局派出检查组对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东凌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对你们执业的*ST东凌2017年度、2018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进行了延伸检查。经查,我局发现你们在审计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发现公司无形资产摊销存在重大错报。2017年度和2018年度,*ST东凌在无形资产(采矿权)摊销上存在以下重大错报:一是*ST东凌在合并报表层面将同一无形资产(采矿权)划分成两部分用不同方法进行摊销;二是*ST东凌实际执行的无形资产(采矿权)摊销方法与其年度财务报告披露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不一致。你们在*ST东凌年度审计执业过程中未恰当运用职业判断并保持职业怀疑,导致未发现*ST东凌无形资产摊销及其方法选用存在重大错报。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的规定。

二、未根据相关规定在重新出具的公司审计报告中增加相关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你们经审计,于2018年4月26日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ST东凌2017年度审计报告(勤信审字【2018】第1017号)。为消除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影响,*ST东凌重新聘请评估机构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无法表示意见所涉事项进行了重新评估和计量,并对2017年度相关报表科目和附注进行追溯调整,你们于2019年4月22日对*ST东凌调整后的2017年财务报表重新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勤信审字【2019】第0931号)。经查,你们未按规定在重新出具的*ST东凌2017年度审计报告中增加相关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2号——期后事项》第十五条、第十九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3号——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第五条的规定。

三、未恰当确定公司2018年度审计报告关键审计事项。你们在*ST东凌2017年度审计工作中,将“无形资产——采矿权减值”确定为关键审计事项,确认依据主要为“无形资产(采矿权)金额较大、对财务报表的影响较为重大,减值测试过程较为复杂且管理层需要作出重大判断”。但在2018年末*ST东凌无形资产(采矿权)占公司总资产的65.72%,影响公司“无形资产——采矿权减值”作为关键审计事项的因素未发生明显变化的情况下,你们未将“无形资产——采矿权减值”确认为*ST东凌2018年度审计工作的关键审计事项。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

四、未对公司无形资产(采矿权)减值测试进行复核。经查阅你们的审计工作底稿,未见*ST东凌管理层有关对2018年期末无形资产(采矿权)执行减值测试的资料,也未见你们对*ST东凌无形资产(采矿权)减值测试执行复核的审计证据。你们在未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也未获得充分、适当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对*ST东凌无形资产(采矿权)在2018年底是否存在减值迹象进行判断并作出结论。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五、未对公司超过重要性金额的预收款执行相关审计程序。2018年末,*ST东凌账面存在一笔子公司元通船运(香港)有限公司对Sealegend Shipping公司的80万美元预收账款,账龄1-2年,上述预收账款金额超过了你们在审计策略里确定的实际执行重要性金额(人民币100万元)的标准。但你们的审计工作底稿中未提供与该业务相关的确认资料,直至我局现场检查发现该问题后,你们才对该预收款项进行了补充函证。你们在未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也未获得充分、适当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对上述预收账款进行确认并发表审计意见,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六、识别确定重要组成部分程序执行不到位。你们在*ST东凌2018年度审计工作中,将*ST东凌母公司、中农国际钾盐开发有限公司、广州东凌贸易有限公司作为重要组成部分,但审计工作底稿中未见确定上述重要组成部分的具体判断标准及证据,识别确定重要组成部分程序执行不到位。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七、集团层面审计项目组对组成部分层面确定的重要性的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经查阅你们的审计工作底稿,未发现*ST东凌集团审计项目组对组成部分层面确定的重要性进行评价的资料。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综上,你们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相关规定。陈明生、吴震作为上述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做好整改工作,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勤勉尽责履行审计工作义务,确保审计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19年8月26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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